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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陕西榆林问责处理59名领导干部

榆林市纪委监委
2019-01-21 20:0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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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陕西)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巡查组对我市(榆林)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巡查试点,2017年4月25日,省委环保督察组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市环保督察整改责任追究组,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共对59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32人,其中党内警告11人、行政警告16人、行政记过5人,进行诫勉谈话24人,通报3人,移送司法机关1件。其中追究问责人员正处级6人,副处级22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3人,科级以下3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原油管道泄漏污染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问题

2014年至2016年,榆林市原油管道泄漏污染环境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中省高度重视,省政府为此被环保部约谈。对此,中省多次挂牌督办,但榆林市对整治、查处、追责不到位,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致使原油管道泄漏引发环境安全事件呈高发频发态势。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靖边县安监局局长姜荣行政警告处分;对横山区环保局局长张茂慧(时任靖边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进行诫勉谈话;另有2名干部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处分。

二、边缘残次井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定边县委、县政府在“边缘残次井”油井整治中乱作为,制定的政策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违背,对非法生产的“边缘残次”油井指定部门管理、收取税费,给辖区内126口非法“边缘残次”油井穿上了“合法”外衣。同时,这些“边缘残次”油井抽出的原油就地脱水,废水直接排入渗坑污染环境。靖边县政府对“边缘残次”油井整治工作不重视,未落实省环保厅挂牌督办要求,对“边缘残次”油井整治不到位,至今依然违法生产;县油气办、公安局作为“边缘残次”油井整治工作牵头部门,没有做到尽职尽责,致使“边缘残次”油井的整治收效甚微。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定边县委书记崔博、清涧县委书记温江城(时任定边县县长)、靖边县委书记刘维平(时任靖边县县长)进行通报;分别对定边县副县长艾先明、吴庭胜(离岗,时任市公安局石油保卫支队支队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范治有(退休,时任定边县政府调研员)、张爱敏(离岗,时任靖边县石油保卫大队大队长)、靖边县石油保卫大队大队长李永军、靖边县人大专职委员鱼洋(时任靖边县油气办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文邦(离岗,时任定边县石油开发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另有3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违法建设问题突出

米脂县委、县政府在研究决策保障房建设时,违规违法决策,在金泰氯碱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批准新建了18栋保障房、4栋居民楼。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榆林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国强(时任米脂县环保局局长)、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副主任栾周平(时任米脂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米脂县卫计局局长王永祝(时任米脂县住建局局长)、艾克成(离岗,时任米脂县发改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艾立国(离岗,时任米脂县国土局监察大队队长)、米脂县国土局监察大队指导员李大勇党内警告处分;另有3名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两厂(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管理职责不明确,两厂(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市18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完成率分别只有39%和22%。14个园区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分别是:麻黄梁工业园、金鸡滩园区、燕家塔园区、皇甫川园区、庙沟门园区、清水川园区、郭家湾园区、横山中小产业园、靖边能化园区、靖边中小企业创业园、榆佳工业园、米脂盐化工业园、定边工业新区。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刘兴伟、横山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管委会主任刘汉裕、靖边县政协副主席米文飞(时任靖边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管委会主任)、榆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贺成泉、神木市燕家塔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刘忠恩、神木市柠条塔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郝怀宇、府谷县皇甫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付二军、府谷县郭家湾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杨双林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清水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庄彦平,庙沟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胜利行政警告处分。

中心城区现有59个排污口,每天有近2万吨废水直排榆溪河。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住建局调研员聂春祥(时任市住建局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五、九鼎环保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问题

榆林市的医疗废物处置收集率仅为13.7%,市医废处置中心(九鼎环保有限公司)自2008年运营以来,一直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长期违法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卫计局副局长张振国进行诫勉谈话。

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问题突出

榆林市红石峡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38户1630平方米建筑未拆除,省上要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但至督察结束榆阳区政府仍未实施,市政府也未有效督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榆阳区政府副区长石彦民进行诫勉谈话。

普惠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大量居民和市农干校建筑未拆除。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住建局调研员聂春祥(时任市住建局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绥德县四十里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火车站排污口未取缔,给饮用水源地带来安全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绥德县政府副县长高志钧进行诫勉谈话。

七、榆林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整改不力问题

榆林市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先后4次被环保部通报、省级挂牌督办、约谈及媒体曝光。特别是省环保厅于2016年6月15日就长期超标排放问题对榆阳区政府进行了约谈,要求整改并问责,但至督察结束仍未问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榆林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李军进行诫勉谈话;另有1名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榆林市陕西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问题

神木县锦界工业园神木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未搬迁,县政府又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新批建居民住宅,造成极大的环境安全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刘玉林(时任神木县环保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赵平(退休,时任神木县国土局局长)、李荣光(退休,时任神木县国土局局长)、神木县发改局副局长王世平、神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明(时任神木县住建局局长)、神木县住建局副局长王治祥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神分局局长李世平(时任神木县国土局锦界分局局长)、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局长王耀平(时任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6名干部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处分。

九、神木市神木县恒升煤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偷排废水问题

神木县恒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雨水管网偷排少量脱硫浆液及煤气冷凝水,私设暗管,部门监管不力。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刘玉林(时任神木县环保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另有1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以上通报的问题,反映出在当前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形势下,仍有一些单位和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观念不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工作中慢作为、不担当。对以上问题涉及的有关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严把关键环节,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态环境立体监管网络,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高度重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纪律权威,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快形成全社会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原标题《榆林追责59名领导干部》)

    责任编辑: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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