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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前突发疾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2024-10-28 09: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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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为村民集中投保,然而在村民委员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村民就突发疾病,村民主张应以其交费时间作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详情

2023年3月26日,原告纪某前往西藏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往拉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3.34万元,其中统筹1.71万元,自付1.63万元。

原告纪某以参加了灵武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某民生普惠救助责任保险为由,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1.63万元。

经查,2023年3月18日,纪某等6人向其村队长刘某交纳意外伤害险保险金180元,刘某向纪某等人出具了加盖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专用章收据一份。

2023年3月22日,灵武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人数669)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共富保”民生普惠救助责任保险》。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确认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生成保单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零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取纪某保险费的刘某非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收取保费并交付发票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法律效果不能归属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涉保险合同并非个人投保,而系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进行的团体客户集中投保,故保险合同应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保险合意时成立并生效;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本案保险合同关系订立的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

2023年3月26日原告纪某突发疾病,疾病发生时未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纪某主张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保险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实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村民委员会,而非纪某个人,因此合同成立时间应为村民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意时间,合同生效时间应为村民委员会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时间。纪某向村民委员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不能作为保险成立或生效时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原标题:《保单生效前突发疾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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