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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父亲强奸亲生女儿获刑七年六个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9-01-28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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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邢某监护权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邢某(系化名)为女儿邢小宝(系化名)监护人的资格。

事实经过

2016年夏季至2017年秋季,邢某趁妻子上班不在家之机,强奸亲生女儿邢小宝数十次。

为了防止自己的行迹败露,邢某经常对女儿威逼利诱,不让孩子将这件事情告诉妈妈。

直到有一天,孩子向妈妈透露,自己和爸爸之间有个秘密。妈妈感觉很诧异,经过询问,得知自己心目中温柔顾家、疼爱妻儿的丈夫,居然对女儿做出了此等禽兽之事。惊呆、愤怒后,妈妈赶忙报了警。

诉讼过程

经过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邢某作为被害人的父亲,理应保护、关爱被害人健康成长,却利用该特殊关系,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女儿,其行为违背人伦道德,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终审裁定作出后,临沭县检察院向邢小宝的妈妈王某(系化名)告知了其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资格。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临沭县检察院决定支持王某提起的撤销监护权诉讼,向临沭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后临沭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邢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邢小宝的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邢小宝的监护人,判决撤销邢某为邢小宝监护人的资格。

保护

后记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终结了一年多来萦绕在邢小宝身边的噩梦,也标志着临沭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刑事领域拓展到了民事领域,是临沭县检察院未检民行一体化的又一次尝试。

未检君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来源|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拍案】撤销“魔鬼”父亲监护权,检察官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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