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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行驶中宿迁男子殴打司机,已被执行逮捕

宿迁警方
2019-02-24 10: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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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宿迁警方依法侦办一起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24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晓店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后,经初查发现,公交车司机郭某在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被乘客孙某某殴打,2018年11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经过进一步查证后发现: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公交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一辆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当公交车停靠晓店街加油站站台下客驶离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发现自己坐过站点,遂要求郭某停车让其下车,遭到郭某拒绝。后孙某某从公交车后门位置走至司机郭某跟前,与其理论争吵,并用手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车速37km/h,车上另有乘客3人)的郭某头部。郭某遂用右手甩击孙某某面部,后孙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车速28km/h)的郭某头部、面部等处,郭某无奈,将车靠边停稳后,对孙某某进行了阻止和还击,后被乘客劝解分开,双方伤情轻微。

2018年11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孙某刑事拘留,因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湖滨公安分局主动就本案证据事实认定、犯罪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多次与宿豫区检察院及时研讨沟通,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22日经提请宿豫区检察院批准后,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逮捕。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节选)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沈关哲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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