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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诡笔记|嘉庆判“入室反杀”和康熙谈“见义勇为”

呼延云(推理小说作家)
2019-03-02 15:5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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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件事颇为牵动人心:一件是发生在福州的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赵宇在制止李某对一女子施暴时,将李某踹成重伤,被拘留14天,连儿子出生都错过了;另一件是发生在河北涞源的“入室反杀案”,26岁的男子王磊多次骚扰21岁的大二学生王晓不成,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家中,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王晓一家随后被刑拘。

两件事,一个天南,一个地北,看起来毫不相干,但却具有某种相同的“气质”,那就是它们在人们眼中都属于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或个人的基本权益,反而遭到“疑似不公正待遇”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最容易受到舆论的关注……笔者在古代笔记中也找到清代发生过的几个类似事件,不妨看一看当时的司法机关和统治阶层是怎样处理的。

一、拒奸的还不如通奸的?

清代律法,对于妇女杀死企图强奸自己的人,一开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引“拒奸擅杀罪人律,以杀非登时科绞候”,而且从历代成案来看,“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者甚多”,也有稍微减轻一些处罚的,但因为例无明文,所以很长时间都是一笔糊涂账,“以致办理未能画一”。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绝不是制定律例者懒惰,而是别有考虑,主要是男女之事比较微妙和复杂,怕有的妇女遭到的只是普通的调戏就借故杀人,甚至可能已经和调戏者眉来眼去,“因被人撞破,即卸祸于调奸之人”,于是起了杀机。在司法审判中,“拒奸之情不确,杀人之罪难轻”,从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和避免动辄以极端方式解决矛盾的角度讲,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反抗强奸杀人反而不如“先经和奸,反复悔过拒绝杀死奸夫者”的处罚轻——按律,奸妇悔过杀死奸夫,只需要“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说,同样杀死奸污者,先跟对方通奸反而比誓死反抗更加“占便宜”,这与我国古代“妇女最重名节,律义尤惩淫凶”的社会理念是完全相悖的。

直到嘉庆皇帝那里,终于有了改变。

在“叙诡笔记”中我们不止一次见到嘉庆的身影,这位极具正义感的皇帝,在执掌大清国政的25年当中,曾经多次亲自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做出指示,甚至从奏折的字里行间中发现那些被有意无意地隐藏或无视的隐情,从而洗雪冤案,如果从历代帝王中选一个“名侦探”,恐怕嘉庆帝是第一人选。难能可贵的是,这位封建帝王对妇女权益的维护有着鲜明的倾向。

《清稗类钞》

此前我们曾经谈过的一起记载于《清稗类钞》中的案件即是明例:赌徒某乙把老婆以两千文的价格“卖给”赌徒某甲一宿,不防被老婆听到他们的计划,“乃阴怀匕首自卫,衣上下,皆以针线缝纫甚固”。当夜某乙带着某甲摸进自己家的寝室时,老婆突然拔刀相刺,黑暗中误把某乙刺死。官府“竟释甲而施妇以严刑。妇备受毒楚,然终矢口不移,官竟以因奸谋杀定案,而置妇极刑”。这个案子到了嘉庆皇帝那里,他感叹了一句“好人难做”,刑部堂官不解,嘉庆说女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节反而被处以极刑,天下人会怎么看待我大清的刑法?还有哪个女人会在乎保全名节的可贵?这样下去还有好人的活路吗?刑部堂官不是傻瓜,登时把头磕得像捣蒜一样,出宫后马上下令释放了那位妇女,而把罪魁祸首的某甲抓来正法了。

也正是在嘉庆皇帝的推动下,妇女拒奸杀人反比通奸杀人罪重的不合理律例,在嘉庆二十四年发生了改变。

二、强奸犯是亲属长辈怎么办?

有一个名叫周得佶的恶棍,意图强奸一位名叫李何氏的妇女,李何氏奋起反击,“将周德佶捆缚戳伤身死”。大理寺提出,今后“妇女拒奸杀人之案,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而像李何氏这样的,“捆缚复殴或按倒叠殴,杀非登时者(也就是说强奸行为被中止一段时间后再遭杀死)”,杖责一百,徒三年。看起来依旧很重,但后面还附了一句,可以“照律收赎”,就是交钱回家。嘉庆帝看到大理寺的这个建议,非常高兴,要求刑部酌拟条例通行,从此妇女再遭遇强奸,完全可以对施暴者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皇上批准!

问题又来了,假如强奸妇女的是妇女本人的亲属长辈,怎么办?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庭等级制度为基础的,为了维系社会的稳定,在法律上对“以下犯上”一直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做妻子的“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至死者,斩监候”,那么当妇女在遭受长辈强奸的危急关头奋起反抗,这条律例是否依然适用呢?

当时发生了这样两起案件,一起是李孙氏被她丈夫的叔父李万兆摁在炕上行奸,李孙氏大声喊叫,她的公公李万高进屋一看,自己的弟弟要强奸自己的儿媳,上前阻拦,李万兆逃跑时,被李万高用木槌正打在右额角的太阳穴上,昏了过去,李孙氏在愤怒中拿起石头“连殴致伤其卤门等处,李万兆因该氏所殴伤重身死”。在判决中,虽然李孙氏是殴打尊长至死,但她的行为实属“守正不污,情殊可悯”,于是判决“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赎”,就是说交些罚金就没事了。另外一起,有个寡妇名叫张刘氏的,在家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丈夫的哥哥张俊科半夜撬开房门冲进屋子要非礼她,“经张氏喊嚷逃逸”。没想到张俊科色胆包天,第二天一早又钻进室内意图行奸,激愤中,张刘氏将他殴伤毙命,面对这起“入室反杀”,刑部坚决贯彻嘉庆帝的女性合法权益保护思想,“依律收赎”了事。

可想而知,对亲属图奸的“入室反杀”尚且减等开释,如果遇到涞源的“入室反杀案”,王晓一家人又会被作何处理。

三、断条胳膊就换来一盆污水?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康熙二十九年发生在南昌府的一起因为“见义勇为”而轰动朝野的大案。

南昌府武宁县有一位名叫霍晋的乡绅,其子霍如源乃一纨绔,成天和当地几个流氓无赖混在一起,吃喝嫖赌抽五毒俱全。那些流氓无赖知道他家有钱,便策划深夜胁迫霍如源到他自己家打劫,如遇家丁反抗,就以霍如源为人质,逼迫他们退让,如果事后被官府的衙役抓捕,就一口咬定霍如源是主谋,把账赖在他的身上,霍晋不可能让儿子承担主犯的罪名,肯定是撤诉了事。

精打细算的一出好戏,却因为一个人“演砸了”。

与霍家大院相邻的一间小屋子里,住着个名叫陶尚志的单身汉,他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姐妹,一个人在世上打拼求活,平日里忙完农活就抡石臼打沙袋,渐渐地练成了一身钢筋铁骨,平日里最好打抱不平。这天晚上他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见隔壁有人大喊大叫,就拎了一条木棍出外查看,只见一群盗贼闯进霍家大院里,正拿着刀架在霍如源的脖子上威逼霍家拿钱。陶尚志火起心头,大吼一声冲了上去,踢飞了架在霍如源脖子上的刀,霍家家丁们见势一拥而上,与强盗们展开了搏斗,厮杀中,强盗的首领被打死,而陶尚志的右臂也被砍断。

天亮以后,霍家押着被捕的四个强盗到武宁县衙告状,谁知那四个强盗按照事先策划好的,异口同声说霍如源是主谋,这下子霍晋慌了神,只好花钱买通了县太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于是强盗被轻判,霍如源回了家,而断了一条胳膊的陶尚志,却成了这起案件的“牺牲品”。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夜间无故侵入人家,主人可以将侵入者当时杀死而无罪,同样,见义勇为者将强盗格杀也是无罪的,问题出在法律还规定,捕获强盗一名应该赏银二十两,捕获强盗五名以上还应该赏给一官——在陶尚志的率领下,霍家家丁当夜杀死强盗一人,捕获四人,不仅应该给他赏银,还应该赏给他一个官职。

花了近万两银子给儿子洗白的霍晋,这时却表现出了极度的冷血和自私,他不仅不给陶尚志一文钱,还诬陷他深夜闯入自己家,搞不好也是强盗团伙的一员……陶尚志怎么都没想到自己断了一条胳膊,换来的却是迎头一盆污水,他实在气不过,跑到南昌府告状,碰了个钉子,又去巡抚行辕喊冤,最终却被勒令押回原籍看管。这个已经残疾的年轻人无法做工,只能沦为乞丐,万般无奈之下,他听说当今皇帝英明,就一路乞讨着来到京城,到都察院击鼓鸣冤。

康熙没有辜负陶尚志的期待,他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马上召集刑部官员说:“劫盗被邻居之人及众人擒获,或为被盗之家人擒获,皆应赏励,盗若抗拒,捕者被创,应依行间受伤(军人在战场上负伤)例赏之”。所以对陶尚志这样的见义勇为者不仅应该奖赏和给官,还应由国家予以赡养。刑部遵旨议定相关条例,陶尚志的一条右臂总算没有白断!

事实上,就本文开头发生的两起案件而论:赵宇目前已经获释,并被警方认定行为属正当防卫,不作起诉,而王晓亦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相信她的父母很快就能与她团聚……就像去年的“昆山反杀案”一样,近两年出现的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相关的案例,在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下,绝大部分都取得了大快人心的结果。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在案件发生的初期,有关部门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正当的羁押以便做全面的调查,是无可厚非的,但舆论之所以每次都表现得汹汹然、沸沸然,只缘老百姓被早年发生的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搞得神经过敏——毕竟每个人在这个世界安身立命的,靠的多半不是知识,而是常识。

    责任编辑:顾明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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