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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燕拟继续联名提议案修改收养法,鼓励收养残疾儿童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3-03 11:2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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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微信公众号@西安政协 图

履职第二年,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拟继续联名提议案修改收养法。方燕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去年两会期间她曾向大会提交了有关收养法的修改议案,“还上了热搜榜,后来就平静了”。

“去年有一陌生人给我写了一封邮件,问我还会不会继续关注收养法的修改,说自己是再婚家庭,因丈夫和前妻育有一孩,自己面临无法收养的状况,希望能帮忙解决。”方燕说。

令她欣慰的是,在此期间,来自民政系统人士曾告诉她,这一议案或推动了民政部成立儿童福利司,“有了专门的部门来管事了,也算是进步,今年我又通过进一步调研,希望再添一把火”。

建议将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

现行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曾在1998年11月有过一次修正,迄今近20年。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与此接轨,放宽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方燕认为,有关被收养人的范围限定存在“过小”现象。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还规定了三类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该规定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十四岁到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收养法》的管辖范围。”方燕认为,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自身没有生活能力,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会面临无法被健康家庭收养,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同时,《收养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未能涵盖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侵害或忽视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一旦遭受伤害,无法通过法律规定摆脱使其遭受伤害的家庭”。

方燕建议,将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虐待、忽视的未成年人纳入《收养法》中被收养人的范围。

应源头治理收养困境,鼓励收养残疾儿童

过去一年,方燕还曾多次前往福利机构调研。她发现,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被遗弃儿童主体已经转变为重病重残儿童,比例达被遗弃儿童总数的98%。

“他们太需要关爱了,不到一岁的孩子也不会说话,见到我后就用手指拉着我的手,另一只手摸我的头发,嘴巴就开始就不停地亲我。”这一场景让方燕很触动,“我没想过患有先天性痴呆的孩子的感情流露如此强烈,他们需要更多的爱和关怀”。

“过去国内很多家庭倾向于收养健康、低龄儿童,95%的残疾儿童由外国家庭收养。”方燕说,近年来,更多的国内家庭也愿意收养残疾儿童,也开始收养轻度残疾儿童或病愈康复的孤弃儿童。

以2018年为例,全国被收养儿童15143人,其中被中国公民收养13506 人,占被收养儿 童总数的89.2%;被外国人收养1637人,占被收养儿童总数的10.8%,其中病残儿童1565名,达97.1%。

“对于重大残疾或疾病的儿童,国内家庭收养比例仍然较低。”方燕坦言,这一选择既需极大爱心和勇气,还需具备相应的护理知识,以及可能面临大额的医护费用。

方燕建议,应当鼓励并引导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为此类家庭提供相应的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福利机构向此类家庭提供相应的辅导和帮助。

建立长期跟踪体系,简化收养关系诉讼解除程序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秘密收养的条款,“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该条款肯定了收养人与送养人间的保密义务,但是对于收养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隐私权的问题未作出规定。”方燕表示,当被收养人被虐待、 侵害或者因疾病需要血亲援助时,保护隐私权就会成为被收养人获得帮助的障碍。

现行《收养法》仅仅关注收养前审查,没有收养后的长期保障监督机制。方燕认为,目前有关收养后的走访、跟踪完全缺失,导致纠错难,“建立起对收养行为的长期跟踪体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

方燕建议,基层机构可以对收养家庭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于可能存在虐待、忽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其他可能符合被收养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同时,鼓励全民监督,学校、幼儿园、医院、警察等一旦发现被收养人可能被侵害、虐待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构报告,将特定机构、个人的报告义务法定化,对知情不报者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纠错机制上,方燕还建议针对遭受虐待、侵害的被收养人,应当简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缩短诉讼期限。

“被收养人大多是未成年人,一旦遭受侵害,需要通过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协议或送养人起诉的方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方燕说,根据民诉法规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遭受虐待、侵害的被收养人难以快速摆脱不健康的亲子关系以及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段彦超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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