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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县一男子禁渔期电捕5.5斤江河鱼获刑

马利民/法制网
2019-03-0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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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56岁的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男子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5.5斤江河鱼一案,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责令其按照县农林局关于渔业增殖放流的实施方案投放10000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渠县所有天然水域的禁渔期。2017年6月1日,1963年出生的渠县李渡镇男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渔船,在渠江李渡下游洋渡河河边,使用“捕鱼王”等电捕鱼器非法电捕鱼,被渔政部门现场挡获电捕鱼机器一套,以及刚用电捕捞上来的天然江河鱼类共计5.5斤(其中鳊鱼1.2斤,黄颡鱼4.3斤)。

2018年12月10日,渠县检察院向渠县法院对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渠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违反了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损失,承办法官结合“罪行相适”原则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同时,渠县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王某某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在渠县渠江河内,按照县农林局关于渔业增殖放流的实施方案,投放5-7cm黄颡鱼1000尾,7-10cm鲢鱼7000尾,7-10cm鳙鱼2000尾。

2019年3月4日,恰逢一年禁渔期,渠县法院在县人大、县政协、检察院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执行本案的鱼苗投放,期间,王某某痛思己过,投放了高于判决2倍的鱼苗,提升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题为《渠县一男子禁渔期电捕5.5斤江河鱼获刑》)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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