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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贩毒洗钱一条龙?数罪并罚!

2025-06-25 09: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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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社会的毒瘤,而洗钱则是为这颗毒瘤输送养分的“毒血管”。今天,我们用一起真实案件来讲解毒品犯罪中贩毒人员通过“自洗钱”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人微信、支付宝限额无法正常使用,便使用以喻某身份证件办理的手机卡和以喻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2023年6月26日,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喻某使用身份证件办理“某文化传媒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将公章及证件交由王某某使用。8月17日,朱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购买200粒毒品“麻果”,王某某应允并将“某文化传媒工作室”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朱某某,当晚双方完成“麻果”交易。王某某使用该对公账号收取毒资12,400元用于日常消费。

02

法院判决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麻果”是毒品而违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试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因其在贩毒过程中实施了“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值得注意的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延续,也不影响其独立成罪。王某某利用喻某支付宝对公账号,收取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将贩毒所得用于自己日常消费,企图掩饰、隐瞒其本人实施贩卖毒品所得毒资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谷城法院温馨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仅银行卡不能出借他人,支付宝、微信等平台收款码也不能随意出借,更不能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参与不明来源的资金交易,以免无意中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邓兰兰(刑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 贩毒洗钱一条龙?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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