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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泉︱朱元璋时代:中华帝国晚期政制的起源

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 严泉
2019-03-23 10:30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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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政权及统治哲学:专制与合法性》,[法]马骊著,莫旭强译,吉林出版集团2018年8月出版,280页,55.00元

在中国历史上众多开国之君中,朱元璋无疑是一位个性色彩浓厚、富有争议的人物。《明史》对他的评价是“盖明祖一人,圣贤、豪杰、盗贼之性,实兼而有之者也”。在当代明史专家吴晗的《朱元璋传》一书中,大量笔墨也是有关朱元璋严刑重罚的统治作风,用流血的手段进行长期的内部清洗,贯彻了“以猛治国”的方针,巩固了朱家皇朝的统治。近年来,朱元璋研究也得到了国外学者的关注,《剑桥中国明代史》曾经这样评述:

这位杰出的开国之君在十四世纪四十年代,从天灾人祸和饥寒交迫的钟离村,一跃而在1368年在南京登上大宝,他走的这条道路由于他自己的雄心壮志和力求飞黄腾达的意识,已被有力地强行改造,而使之具有符合那些传统形式的合理的外貌。他精通怎样取得帝王统治之术。作为此后的皇帝,他将使这种帝王之术适应他为之着了迷的帝王大业的需要。

最新的海外研究来自法国学者马骊的著作《朱元璋的政权及统治哲学:专制与合法性》。本书以朱元璋的明初专制政权为研究对象,借助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分析框架,依据绝对权力的理论学说,着重从传统儒家与法家学说中寻找朱元璋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不同于过去对朱元璋专制统治的批评,马骊认为朱元璋是一位极其关注民众福祉的帝王,可以说是获得了天命,所谓“一个专制政权,也有可能是合法的”。

其实关于明初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已经成为近年来学界的研究重点,在日本,“明初体制”成为中国历史的热点问题。当我们在通读马骊的著作后,或许印象最为深刻的并不是作者强调的朱元璋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而是明初政权体制的君主极权主义色彩,一种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与控制的制度创设,正如作者所言:“帝王术,也可以视为一种君主的全面控制社会的企图,已经非常接近极权。”

吴晗:《朱元璋传》

从中央集权到君主极权

在朱元璋时代,政治体制从中央集权发展为君主极权,其标志性事件是传统宰相制的废除。本书序言也特别提到,“在漫长的中国帝制时代,他史无前例地废除了丞相职位,将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其实在明朝建立初期,行政机构的权力主体还是沿袭元朝旧制,所谓“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政;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纲纪,尽系于此”。中书省、都督府与御史台三大权力机构分立,地位最为显著者当属“百司纲领,总率郡属”的中书省,中书省是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主体,由左右丞相总管一切行政事务。但是这种相权牵制皇权的传统体制,对于政治强人朱元璋来说,却是无法长久忍受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皇权,朱元璋先是剥夺丞相查阅奏章的权力,进而诏令此后六部所属各司,“奏事毋关白中书省”,也就是规定从此一切章奏,必须上呈皇帝,从而割断中书省与六部各司的业务联系。在一切准备完成就绪后,1380年朱元璋遂以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为由,以胡惟庸谋逆、私通蒙古与日本等罪名,断然下令处死胡惟庸,并以株连法大兴“胡狱”,并进而宣布自此罢除中书省,废丞相制,大权收归皇帝独揽。为此,朱元璋在《皇明祖训》的首章明确规定:“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不难看出,废弃相权,独尊皇权,这是历朝历代所没有过的根本性制度变革。

与此同时,朱元璋着手对军事机构进行大调整,宣布撤销大都督府,分设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各都督府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管理全国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卫所官兵,负责督理这些军队的训练、纪律、补给、屯田等事务,各都督府之间互不相属,只能分别与兵部发生业务联系。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都督府统兵却无调兵之权,战时则另派总兵官。由于五军都督府在全国分片管理军队,各府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既使五军都督府、兵部与各都司卫所之间起到了互相牵制的作用,也便于皇帝集中军权,消除军队对皇权的威胁。

在监察体制方面,原来单独设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也在朱元璋的裁撤计划之列。1382年正式下诏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其职官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下属机构有浙江、江西、福建、四川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另设经历司、司务厅、司狱司等直属办公机构。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领院务,监察御史则作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力的专职官员。经过这次改组,充分表明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已变为皇帝专制工具,不再拥有过去相对独立的政治地位,继而强化了皇权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正如本书作者分析指出,监察机构失去了自主性,保留了情报功能,但仅仅听命于皇帝,失去了进谏的权力,“监察制度改革之后,唯一存在的抗衡势力,对皇帝维持其政权合法性来说是实际需要”。

在官制改革之外,特务政治、政治大清洗与严刑峻法均是朱元璋时代君主极权政治的重要表现,也是本书描述明初政权运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1382年朱元璋改拱卫司为锦衣卫,其职责不仅是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还掌管刑狱,行使巡察缉捕之权。锦衣卫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实际上是明朝设立的特务组织,或者说是秘密警察。镇抚司承办由皇帝命令查办的案件,用刑极为残酷。从朱元璋时代开始,明代特务活动日益频繁并且制度化,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相继成立,对社会进行全面布控和渗透,专制统治日趋恐怖。与此相适应的是,政治大清洗亦是朱元璋时代特有的极权现象,“胡惟庸案”发生后,此后受到牵连而惨遭屠戮的达三万多人,绝大多数是开国功臣和他们的家属,其中享有公、侯爵位的近二十人。1393年,锦衣卫指挥蒋献揭发大将军蓝玉谋反,一场新的大清洗又拉开了序幕。由“蓝玉案”蔓引株连的达一万五千多人。而在刑罚方面,朱元璋心仪的《明大诰》加重律中罪名,滥用法外之刑的特点却使其成为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不同于此前历朝历代多数废除肉刑的作法,《明大诰》将这些酷刑带回刑典之中,开列了如诛足、枭首、断手、斩趾等刑罚。而朱元璋本人更是挖空心思,发明诸如挑筋、断舌、抽肠、凌迟等酷刑。在惩治官员过程中,流放、杖责是轻,重则枭首、绞刑甚至剥皮、凌迟。除《明大诰》外,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法律还有《大明令》与《大明律》,正如本书强调,“《大明律》则制订出一份刑罚的清单,是给那些违反《大明令》的人所预备的。换句话说,《大明令》拟定出一份民众必须履行义务的清单,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是通过武力威胁来保证的”。

至此,在朱元璋统治后期,一个不同于唐宋时代,崭新的国家中枢机构初步成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君主直接控制的最高行政机构。大都督府一分为五个都督府,军权分散,互相牵制,加强了君主对军权的集中控制。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强化了对各级机关和官吏的弹劾与稽察,对任何可能危害皇权的行为防范于未然。经过以上创制,明朝的国家体制形成了以下格局:“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理天下庶务,此颉抗,敢相压,皆朝廷总之”,这里的朝廷当然就是指皇帝朱元璋。

美国学者罗兹·墨菲认为朱元璋是一位新体制的开创者,“虽然他的某些政策对很多人来说过于极端,他的个性令人害怕而难以亲近,他不是一个符合儒教观念的仁慈之主,但洪武是一位强有力的皇帝,他开启了在他逝世以后仍然延续很久的中央集权和高效能。他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的做法,在像他那样英明有为的皇帝掌权时运作得很有效,但如果在位皇帝软弱和无责任心,帝国就会出现麻烦,明朝最后几十年发生的不幸正是如此。要获得成功,专制统治也必须开明而无偏见;晚明诸皇帝无法同洪武相比”。

本书亦强调朱元璋对元代政治制度作了重大变革,实现君主权力高度集中的目的。在制度建设上,明初立法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行为准则,试图通过道德改选拯救天下;第二类是典章制度,为了便于官僚体系的运作;第三类是刑法,为了消除犯罪行为;第四类是训示,试图通过道德改造拯救天下。“这种有目的的选择,旨在依靠制度和颁布公文,建立一种社会秩序。”新政权通过颁发法令,面向社会不同阶层,对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加以规范,重建政治及社会秩序。

明太祖衮龙袍像

里甲制度与乡村管控

在朱元璋时代,皇权对基层社会的全面管控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朱元璋推行户贴制度,编定军、民、匠、灶四籍,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里甲制度更是这一时期户籍管理与社会管控方面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里甲制度是一套登记户口和土地财产的户籍管理制度,其做法就是把居住相邻近的一百一十户居民编为一个里,其中人丁田产较多的十户立为里长户,其余一百户为甲户或甲首户,分编成十个甲,每甲十户;然后将这些里甲户的人口和土地财产登记在黄册上。政府就以黄册上登记的土地和人丁为标准,确定田赋的税则和人丁轮流应役的办法,来向里甲户征收赋税和征派差役,并根据各户人丁和土地财产的变化,每十年重新调整一次。

有研究者认为,里甲制度体现出人户性和地域性这两个基本要素。在人户性方面,明初编制里甲时,强调了计户定里这一原则。明初之所以采取计户定里的做法,原因之一是因为历经战乱之后,各地人口减少,土地空旷。国家首先要将现存的人口数字进行统计,通过编制里甲加以控制,从而保证税粮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这也是实行计户定里的一个基本目的。在地域性方面,按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剩余之户仍置于本村都保各里之内,不与其他都保人口混淆。这样做,既便于加强对各自然村落中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又因其熟悉各户人丁土地事产情况,便于进行田粮差徭的征派。

从对基层社会管控的角度来说,明代里甲制度具有两大作用。一方面,明朝在地方政权体系上实行布政使司、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里甲作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把全国民众按一定数量编排起来,体现明政权对社会的统治能力。它虽然不是一级政权机构,却直接对百姓进行管理,成为明王朝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行政管理尤其是人口管理的作用十分明显。另一方面,明朝在徭役制度上主要有里甲、均徭和杂泛,“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这三大徭役基本满足了明王朝统治的需要。里甲作为正役,应役的基本内容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即负责本里税粮的征收解运、支应官府各种杂项开支、解送军匠、追究逃亡、拘捕罪犯、承担官府临时差派等,其差徭役的作用亦十分突出。

至于里甲长,他的主要职责除按时组织本里甲人户向政府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外,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每逢农时,他们要带领所属农户从事生产,种足种好农作物,不得出现田土无故荒芜现象。按照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人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就要受到责罚。同时,他们还要协助当地官府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稳定的生产秩序。

朱元璋通过建立里甲制度,将民众安置在土地上,严格限制人口的流动,充分体现出明初体制的强权性。户帖的使用、黄册的编制、户籍的分类、里甲制度的施行等,构成明代基层社会管理的显著特征。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创设的管理基层社会的做法,制定的制度措施大都得到较好实施,成效显著,意味着国家权力管控乡村社会的程度加深。至于里甲制度监督民众,鼓励检举揭发的作法,作者评论称:“互相监督与揭发,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知情不报者的严厉惩罚,这种责任体制营造了一种互相监督和普遍怀疑的氛围。人们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生活在一个持续恐惧的国家中。最终,这种地方责任制度,有可能形成一种民众的自我监督,这种方式可能比运用秘密警察更加系统化。”

有鉴于此,本书特别指出在朱元璋统治下的明初中国,“是一个控制极严的静止社会。民众根本没有办法表达对更多自由的渴望,大明政权显然是一个专制政权”。这种管控基层社会的思路,非常符合朱元璋本人提出的所谓蜂蚁论,“夫蜂蚁者,世间最微之命,分巢居、穴处之两般,有衙阵之律,本类有不可犯者。且蜂有巢、有户、有守土者,有宫、有殿、有尊王室之纲甚严者。出入有验......又蚁者穴居,有治宫室门户,与蜂相类,宫将建近于九泉,其形命虽微,能知寒而闭穴,识阳回而辟户,巡防守界,采食盘旋,列阵于长堤之下,出奇于草木之上,众蚁有绳,如兵之听将命也。呜呼!蜂小,有胆有毒,蚁微,群结继行,气类相感,治律过人”。朱元璋以蜂蚁的习性比喻治国之理,倡导人们要各司其职,纪律严明,顺从服从,这就是他所追求的所谓人类社会理想模式。

民间流传的朱元璋长脸画像

劝谕教化与文字狱

与中国历史上一些开国之君相比较,朱元璋特别注重对臣民的思想教化,一些作法与现代极权社会的思想控制较为相似。例如,朱元璋亲自编订的法令书籍非常多,著名的有《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在逝世前不久还正式颁布了《皇明祖训》,希望成为后世皇帝遵循的万世不变之“法”。在明代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则是专门设立“讲读律令”的条文,后来《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朱元璋之所以这样做,当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专制统治下的“顺民”,无条件地服从自己的统治。

1398年,明朝政府出台的《教民榜文》成为朱元璋时代对乡村进行意识形态教化的圭臬。甲长和民众们都必须定期举行朗诵《教民榜文》仪式,榜文内容包括皇帝的“六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官府要求乡村中的每一个“里”都准备一个特殊的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提供给里老或者其他被挑选的人,每月六次,在巡行乡间吟诵宣讲朱元璋的“六谕”时,以敲击的方式引起农人的注意。这个宣讲“六谕”的“讲师”,按照当时的规定,可以是残疾人,也可以是老年人,甚至可以是盲人,只要他记忆力较好,能说会道就行。假如讲师是盲人,在乡间来回宣讲时,可以被一名幼童牵着手一边走路一边大声朗诵“六谕”。这种在乡村基层社会宣讲的方式,意图就是让朱元璋的“六谕”成为当时百姓的道德行为准则。书中指出:“这种教育近似于某种灌输,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这很接近极权国家的做法,想要改变国民的思维方式。”

有研究表明,劝谕教化是明代官方告示的重要作用之一,而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劝谕教化也多通过这些告示体现出来。在明代告示中,虽然用词生硬严厉的禁令告示占居多数,但仍有相当部分告示的表达方式与之不同。明代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告示是实施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告示传递,国家政令传至地方,播及民间,实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有效管控。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强制性、警示性告示,还是劝诱性、教化性告示,皆以实施国家政令、宣扬权力意志的合理性为根本,旨在引导民众自愿接受官府的思想灌输和权力支配,并相信官方告示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共性”能为他们创造契机,带来益处。在作者马骊看来,很显然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控制手段,“在意识形态和宗教领域,政权也不再接受多样性;像大多数独裁政体一样,它强硬推行一种意识形态的专制”。

思想罪也是从朱元璋时代开始的,在明清时期更是以“文字狱”的形式达到高潮。《大明律·吏律》首创奸党罪,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奸邪进谗言或可导致皇帝冤枉好人,与教唆犯类似,乃奸诈小人之举,确实很可能有奸邪的“党羽”存在。但所谓的“谏免”,即为罪人说情,很可能完全出于正义感,并非为了暗邀人心,这种将难以断定的动机作为定罪依据,实在是赋予了皇帝大权。以上两种“奸党”基本上可以算作是思想犯。至于“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对于君主、父母只要有谋反之心,不管有无实际行动,都必须诛杀。明朝的文字狱比清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也比蒙古人统治的元朝更为残酷。朱元璋早年出家做过僧人,称帝后忌讳使用僧(生)、发、光、贼(则)、亮、秃等字眼,各地儒生在为官府起草的文书中,喜欢堆砌典故,往往不慎使用了以上文字,也经常获罪被诛。不仅于此,朱元璋还下令编撰《孟子节文》,删除对君主专制统治不利的语句,如“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等。这些作法无疑是一种追求绝对秩序的极权主义行为,“在其内部,任何思考都被剔除,人们为了适应各种形势,其行为举止早有定式”。

本书还进一步分析指出,法家的专制主义与儒家的专制主义之间的区别,儒家通过教育来实施统治,而法家使用严刑峻法,通过使用帝王之术,去操纵官员实施统治。在朱元璋时代,新儒学是官方的意识形态。作者引用著名历史学家何炳棣先生的观点,强调“理学”之类的新儒学比孔孟传统儒学更具有极权特征,“从新儒学的目标可以看出,它比传统儒学更具有极权性,因为它为君主政权提供了监控手段,在首先和习俗方面,对公众和私人生活实行全面的控制”。

檀上宽:《永乐帝》

日本学者檀上宽在《永乐帝》一书中指出,朱元璋的极权统治充分表明明朝是专制国家,一个真实不虚的实体,“明朝不仅在国内实行极权统治,而且,对周边国家也都施行前所未有的强化统治”。罗兹·墨菲在其《亚洲史》中,对朱元璋的评价也是如此:“称帝后,他以坚强个性和高度智慧基本上奠定了明朝的基础,深刻而长久地影响了明朝的头两百年。他是一个不知疲倦的工作狂,关心他的新帝国管理方面的所有细节,但他很少亲密合作者或朋友,过着一种反映他艰难贫困青年时代的自我克制的生活方式。他以节俭出名,在否定他人提出的开销时往往过分吝啬。通过战胜竞争对手掌握权力的他,对于想象中反对他的阴谋过分猜疑而情绪易于愤怒,因而常常对所怀疑的不忠或轻微罪行施以严厉惩罚或拷打。”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本书强调的专制政权的合法性,无非就是表明一个新生的专制政权,能够为民众提供基本的生存需求与秩序保障,这种认知虽然反映的是一种中国传统王朝统治的正当性,并没有特别的新意。但是引申开来,却是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专制政权的合法性是不能忽视的政治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然而回顾帝制中国二千多年的历史,这种合法性其实是无法持久的,它主要依赖明君统治而存在,一旦王朝初期的所谓盛世时代落幕,其合法性至少在理论上,其实是伴随着统治危机而不复存在了。在笔者看来,本书的创新之处恰恰是有关朱元璋时代体制特征的权力学说,这种君主极权体制恰好是中华帝国晚期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当然,这种体制的结构性缺陷的存在仍然是无法避免的,正如作者在结论中指出权力失控是专制政权的致命弱点,也是导致政权灭亡的根本原因。当然,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讲,朱元璋确实可以视为中华帝国晚期政制的开创者。

    责任编辑:丁雄飞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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