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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童模不能成为赚钱的工具

杨一帆/“中国妇女报”微信公号
2019-04-10 15:54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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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微信公号4月10日消息,4月9日,网上的一段视频爆料,引发了网友愤怒。视频中,杭州一女童模被一名成年女性踢踹。

后经媒体报道,童模合作商家表示,该女性为女童“妞妞”的妈妈,女童“妞妞”与多家店铺合作,接单量大。该商家表示不再继续与其合作。

4月10日凌晨,@妞妞妈-201009 发表道歉声明称,“儿女皆为父母心头的肉,疼爱有加,绝无所谓的虐童之意!在沟通教导如视频上的稍大动作绝无伤害想法,造成各位的误解和不理解,我深感抱歉!”

妞妞妈道歉后,网友们并不买账。有网友说,从这段道歉声明中没有感受到妈妈的歉意;也有一些网友比较理性,劝妈妈控制好情绪,对孩子还是要耐心。

“即便是亲生女儿,也不能随意殴打。让自己低幼的孩子承担繁重商业拍摄任务,还对其施加暴力,其行为可能涉嫌家庭暴力。”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冰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时强调,受家庭暴力就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影响,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开始默认、允许了暴力的存在,导致家暴一直持续乃至不断加重。家庭成员遭遇暴力,特别是未成年人,因本身处于弱势,从家庭暴力开始冒头时,其他家庭成员就应明确制止。

遭受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是否就能避免公权力的介入?

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纠纷,而是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可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能及时纠正不法行为,起到防范暴力升级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固定证据,为家暴受害人将来提起诉讼提供依据”。鲁冰进一步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如果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除了事件中可能牵涉的家庭暴力,“童模”这个群体也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

近年来,由于电商行业的发展,童模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童模已经成为一个逐渐兴起模特行业。

火爆的童模行业背后,童模们的权益保护却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媒体曾报道,在某童装模特培训基地,熟练的童模一小时要拍16套衣服,每套平均4分钟。他们中的不少人可以在1分钟内熟练地摆出多种姿势,其更换服装的频率、拍片速度甚至比一些成人模特还要快。这些童模早已习惯了在镜头前扮可爱、挤笑容,他们成了招揽生意的“衣架”,并且也所赚不菲。

有童模家长表示,既能赚钱,也能让孩子参加演绎活动,提升锻炼孩子的综合素质。让孩子当童模难道不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儿吗?

事实上,一些童模已经成为家长和商家手中的棋子,成为这个产业链最受伤的一环。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童模存在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强度大等问题,特别是还有些商家要求童模浓妆艳抹,模仿成人摆出一些不恰当的姿势以吸引眼球。

“适度参与演艺活动,锻炼培养孩子,无可厚非。但是商家和家长不能为了利益而过度消费孩子,更不能把儿童当作赚钱的工具,以防过早侵蚀孩子的天真稚嫩。”鲁冰讲道。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儿童出演商业广告的行为没有明文禁止。鲁冰建议,国家应立法禁止幼龄儿童从事不当商业性质表演、广告拍摄等行为,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孩子一个健康、自由的成长环境。

(原题为《童模不能成为赚钱的工具》)

    责任编辑: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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