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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拿茶叶抵薪,千万别默默接受!

2026-05-14 14: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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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数月

公司提出用茶叶抵扣薪资

双方签订以茶抵薪协议

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货币工资

这份协议有效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营业务是产销某品牌茶叶。2021年7月,王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0万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22年1月至10月,A公司每月仅向王某支付4万元,累计拖欠工资60万元。

2022年11月,因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资金短缺等问题,A公司决定收缩经营规模,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薪资清偿协议》,确认A公司欠薪60万元,约定可按A公司出品茶叶的零售价2折至3折以货抵薪;公司有资金能力时,在一年半期限内分期或一次性全额清偿王某薪资。

一年半后,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欠薪,A公司以《薪资清偿协议》中关于工资数额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欠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双方在《薪资清偿协议》中的约定,以茶叶抵扣工资,拒绝以货币形式支付。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60万元工资。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无需支付该笔工资。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薪资清偿协议》中关于所欠工资数额的约定及以货物抵扣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双方签订的《薪资清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有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和实际欠薪情况一致。公司虽声称协议约定的工资数额显失公平,主张王某的薪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但A公司并未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的薪资进行调整,反而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签署案涉《薪资清偿协议》,明确拖欠工资60万元,故A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故以货抵薪的条款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A公司关于以茶叶抵扣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共60万元,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工资支付是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以物抵薪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将经营成本或滞销产品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剥夺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由支配权。其法律风险在于:实物往往被高估作价,劳动者可能被迫接受不等值回报,面临工资实际贬损甚至血本无归的后果。因此,任何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方式充抵薪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劳企双方即便达成所谓“以物抵薪”协议,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亦属无效。即使“以物抵薪”协议已实际履行,若实物价值不合理、无法抵偿工资,用人单位仍可能面临索赔风险。

鹏法君提醒,劳动者要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若遇到公司强行以物抵薪,应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工资货币支付的基本规则,不得以产品、礼品、购物卡、代金券等形式变相抵薪,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用人单位拿茶叶抵薪,千万别默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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