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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拟增加“居住权无偿设立”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4-20 13:3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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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为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需要,拟删除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此外,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草案拟增加“居住权无偿设立”的规定。

删除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在物权编中,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备受关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二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针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此外,为了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草案拟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第十四章还规定了居住权。通俗来讲,居住权是为了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设立的,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有的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该章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是将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单设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三是在草案第一百六十条中增加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双过半数同意即可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七十三条规定了多种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涉及适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为此,草案第七十六条中拟增加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另外,在业主维权保障上,草案第八十一条中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陈绪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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