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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专家谈视觉中国版权问题:行政部门可主动依法监管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2019-04-21 08:4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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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因为将科学机构公布的首张“黑洞照片”纳入版权图片库,视觉中国遭广泛质疑。网友随后发现,国旗、国徽的图片、公司的标识也出现在付费图库中,质疑声随之升级。

当日,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全面彻底整改。4月18日,视觉中国处罚落槌,其因在网站发布的多篇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被从重处罚30万元,公司暂时关闭网站,恢复时间待定。

在此次事件中,视觉中国被指“碰瓷式维权”、“勒索式营销”,相关评论称其“把版权变霸权”,或质疑其已经越过了正常的维权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

那么,在这一事件中,“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类图片究竟有无版权?应当如何保护?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

4月19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学者、律师、媒体从业人员热议相关话题。

华东政法大学举办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 主办方供图

黑洞照片能否构成“作品”?

4月10日,人类首次直接拍摄到“黑洞照片”。为获取这张“照片”,天文学家动用了遍布全球的8个毫米/亚毫米波射电望远镜,组成了一个“事件视界望远镜”,经过两年的数据分析得出“黑洞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其中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那么,黑洞照片是否构成“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呢?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黑洞照片”是采用了大量数据,是虚拟的、添加了科学家的想象、协调争议的结果,应当属于摄影作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寅表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的作品,此次“黑洞照片”则是通过捕获数据并进行算法获得的照片,他认为属于通过“其他介质”产生的摄影作品。

陈斌寅还称,很多人认为黑洞照片不构成“作品”,是认为其是运用固定算法之后的结果,表达受限,智力创作空间不够,创作完成后的结果度不高。大部分人认为,科学家捕捉到数据之后,通过两年使用算法得出的结果是唯一性表达,“但是我认为这次的固定算法和唯一结果是基于目前掌握的技术,即便是用同样一套算法得出唯一的结果,那也只是基于当今捕获的数据,若未来捕获的数据、地球和黑洞的距离、角度、拍摄方式发生改变,那么得出的结果可能不一样,所以还应结合科学工作者给我们的资料来判断黑洞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则认为,“黑洞照片”是基于现有的数据和算法可以得出的唯一结果。独创性是特定条件下为了表达特定思想的独创性,离开了思想无法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数据和算法的既定意味着表达的思想和条件既定,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表达是唯一的,这就说明其中没有人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的融入,这是没有创造性的。

SMG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上海音像资料馆副馆长姚岚秋则认为,黑洞照片是对事实的反映,是经过了长期的演算和推论,应当不是唯一的表达。黑洞照片不符合摄影作品的要求,因为其不是借助器械感光材料记录的;可能构成图形作品,类似于其中的“示意图”。但不管黑洞照片是何种属性,视觉中国都不是权利人,无权代理。

国旗、国徽等图片是否拥有版权?

除了“黑洞照片”,网友们还发现,有些国旗、国徽图片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为拥有版权。随后,共青团中央和人民日报的官微分别就此质问视觉中国。4月11日,视觉中国发文致歉,称已经下线不合规的图片。

涉及国旗、国徽的图片有无著作权也引发关注。

对此,丛立先教授认为,国旗、国徽创作出来时就是作品,其版权被国家享有,对其翻拍相当于演绎新的作品。但在此次事件中,视觉中国只是解决图片清晰度的问题,不能给予其演绎作品的高度。

姚岚秋则认为,国旗、国徽原图案是有版权的,但它是公共产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视觉中国的矢量图是复制、翻拍了国旗国徽的结果,有技术性,但是无创造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不具有版权,但是当其是物权客体或技术服务时可以销售,所以,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销售国旗、国徽的行为无错,但是其“版权所有,视觉中国”的标示是错误的。关于某些企业标识的照片,企业享有标识的权利不等于享有照片的权利;另外,拍摄标识或带标识的商品,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只要不受法律或协议的特殊限制,销售含有其他企业标识的照片没有障碍。

姚岚秋称,“总结来说,视觉中国对于无权代理的照片,如黑洞照片,构成侵权;标示错误的,如国旗、国徽照片,属于虚假宣传;超范围许可的,如将他人肖像照片用于商业目的,构成帮助侵权。”

视觉中国是否涉嫌非法集体管理?

视觉中国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观点认为,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非法集体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上述看法,多名专家持不同意见。

丛立先教授认为,目前很多平台都从事专有许可、代理、转让等业务,而版权代理、许可、转让、特殊委托、集体管理彼此业务是交叉的,用非法集体管理组织打击市场上的代理活动不可取,“在互联网下,中间商的业务量大又容易形成垄断,我认为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应由有权主体依据具体行为来判定,图片市场可能因此次事件洗牌和规范化。”

姚岚秋认为,在视觉中国事件中,应避免以下错误倾向:认为图片版权保护水平过高;认为视觉中国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认为维权式营销应当禁止。

姚岚秋提出,应当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反思我国的著作权关于摄影作品的界定,是否可以以独创性的高低分别对摄影作品与照片进行保护?比如,判赔侵权额度应当与图片的独创性程度相匹配,随手拍的照片可以考虑降低赔偿额。另外,行政部门可主动依法监管,监督平台标示清晰明确、授权合法合规。还要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责任编辑:周喜丰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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