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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丨“合作”之名,难掩“用工”之实

2026-06-03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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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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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底工资1万元,其他提成工资另算,并安排原告每日按照脚本进行视频拍摄和账号运营。2025年,原告张某离职,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是合作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每月支付款项为“诚信合作保障佣金”,非工资,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不欠付原告工资。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并没有依据合同名称来对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而是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综合以下三个维度认定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从人身从属性角度分析,原告张某的直播方向、每日直播时长、拍摄内容均由被告管理人员安排和决定;虽无需严格坐班,但需服从指令与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角度分析,被告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固定金额报酬,且张某的直播账号系由公司提供;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并提供生产工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最后,从组织从属性角度分析,网络直播工作是被告公司经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原告的劳动应当被纳入公司生产组织体系,其提供的劳动构成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从上述三性分析,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虽名为《艺人独家合作合同》,但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方式均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实质上是确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载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总结

在新业态用工领域,企业普遍采用《艺人独家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但合同名称不决定关系性质,无论合同名为“合作合同”“经纪合同”还是“独家协议”,只要实际履行中存在指令管理、固定报酬、业务纳入组织体系等从属性特征,通过审查工作安排记录(方向、时长、内容)、管理人员指令、固定金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从属性”的证据,都应穿透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6年/ 第116期,第322篇

撰稿:董恒毅

编辑:米 娜

审核:陈柯宇、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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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小贴士丨“合作”之名,难掩“用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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