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广州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黄志强案情一角:下属行贿62万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2019-05-20 07:00
来源:澎湃新闻
打虎记 >
字号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黎某文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黎某文原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机关服务中心二级警长,他行贿的对象包括广州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黄志强。

其中,黄志强曾在2006年看中了一筒价值28万元的普洱茶,黎某文先付了10万元,说剩下的18万元改天再拿过来。黄志强说,后来有其他老板陆续帮其支付了尾款,黎某文给的这18万元就用于日常开支。

此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文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粤011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某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黎某文受贿罪部分成立自首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黎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受贿事实包括: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上诉人黎某文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负责荔湾区治安管理工作,对同案人陈某、吴某开设的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吴某提供减少治安干预等非法利益,并约定每月收受“好处费”5万元,收受陈某、吴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00万元。

行贿事实方面,2000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黎某文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不正当利益,将其受贿部分所得贿送给时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政委、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黄某1,共贿送“好处费”62万元。

其中包括2006年上半年,上诉人黎某文以帮同案人黄某1支付购买茶叶的费用为名,向其贿送“好处费”28万元;2005年至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上诉人黎某文以红包形式向同案人黄某1贿送“好处费”共29万元等。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诉人黎某文2000年1月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2001年8月任华林街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2006年5月任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党支部书记;2007年4月任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09年7月任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2010年8月任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任东漖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2014年5月被免去前述职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同案人黄某1的任职材料,证实:黄某1从1999年11月起历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政委,芳村区分局分局长,荔湾区分局分局长、党委书记,广州市公安局督察长、纪委书记、巡视员,其中2007年12月被免去荔湾区分局分局长的职务,2015年7月被免去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职务,同年9月被免去市公安局巡视员职务,退休。

黄某1在2017年12月6日的证言陈述道:2000年至2013年,其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政委、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黎某文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万元和港币25万元,其中25万元港币已及时退回给黎某文。

黄某1称,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荔湾区公安分局刚进行了一次人事调整,黎某文从逢源派出所副所长调整至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黎某文到其办公室汇报工作,走的时候放下一包东西,说是感谢其关照;回家后其发现里面有现金5万元。黎某文升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时,黄某1在党委会上投了赞成票,所以黎某文送5万元表示感谢,同时想和黄某1搞好关系,让其以后多关照他。

黄某1称,之后,在2006年上半年,其调回荔湾分局当一把手;一天,黎某文约其去买茶,其看中了一筒价值28万元的普洱茶,黎某文先付了10万元,说剩下的18万元改天再拿过来;一两天后,黎某文约其见面,把事先准备好的18万元交给其;其本来想改天再拿去茶行付钱,后来有其他老板陆续帮其支付了尾款,黎某文给的这18万元就用于日常开支;当时芳村区和荔湾区刚合并,人员准备有一次大的调整,黎某文跟其提了好几次想到治安大队任大队长,所以投其所好,以帮忙买茶叶的形式送给其好处;后其在分局党委会讨论中层干部调整时提出由黎某文担任治安大队教导员的意见,并顺利通过,一年后再调整为治安大队大队长。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黄某1即已退休的广州市公安局原巡视员黄志强。2017年末,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日前,经广州市委同意,广州市纪委对市公安局原巡视员黄志强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志强违反组织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贵重礼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秘密,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贵重物品,涉嫌犯罪。

广州市纪委认为,黄志强身为长期从事公安、纪检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志强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王俊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