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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官员建议制定及时付款法议案,解决企业应收账款拖欠

赖秀福/中国银行业杂志
2019-05-2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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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存在。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近年来,国务院、央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政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例如,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2015年初,原银监会提出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3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旨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201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工具,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

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较为严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较长,导致其被动融资需求上升。部分大型企业在支付货款过程中经常使用承兑汇票方式,中小企业在票据兑现过程中需再次支付贴现成本,但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其财务成本,增大了其经营压力。根据Wind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A股925家中小企业中,有917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为正,应收账款总额9786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29.63%。其中应收账款占比100%的企业85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业183家。应收账款平均周转天数162天,其中周转天数超过360天的企业30家,周转天数在180天至360天的企业122家。相对于资质较好的上市中小企业,非上市中小企业在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企时地位更加弱势,面临的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国家一直大力整治应收账款拖欠问题。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成立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来解决企业间互相拖欠账款的问题,打赢了一场攻坚战,为中国经济之后20年的腾飞打下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拖欠应付账款问题又趋严重。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2018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要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会议决定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要求“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建议推动制定及时付款法

我国现行法律尚存不完善之处。我国对解决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问题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政府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该规定离实际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具体来看,一是规定未对违约界定、拖欠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等方面给出明确标准。二是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之间的合同大部分出自后者提供的制式合同,对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存在缺失。三是目前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的解决依然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中小企业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时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国际上已有成功立法先例。1982年,美国联邦政府制订了《准时付款法》(PPAs:The Federal Prompt Payment Acts),随后绝大多数州也参照制订了州内的准时付款法。法案实施后,政府部门的应付账款支付相对比较及时。企业间虽然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的问题,但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供应商平均在寄出单据后一个半月左右即可收到款项,中小企业起诉政府部门或大企业拖欠应收账款的情形也较少发生。

为此,建议制定及时付款法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明确立法目的。及时付款法应以打造良好的信用文化为宗旨,以保护支付链条底端的中小企业的权益为目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准时支付体系。立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

明确应付账款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明确政府与企业及企业与企业之间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政府或大型企业在收到总承包企业的付款请求和相关单据后,如确认相关货物、工程、服务合格,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合同若无约定,则应在30天内付款;如认为相关货物、工程、服务不合格,应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于7天内将相关单据退回。对于房地产、建筑业、农业等特殊行业,可给予一定缓冲期。民营企业间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内自行约定。

明确支付链条中各环节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流程。对于支付链条中的各个环节,明确每个环节收到上游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下游环节支付款项的条件及流程。如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作无异议,应在政府或大型企业付款后7天内付款给分包企业。如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作有异议,则应在付款到期日之前通知分包企业,并列出有异议的具体原因以及分包企业采取何种行动才能补救和收到付款。

制定相关措施保证链条下游企业的权益。对于交易链条较长的经营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链条下游企业应收账款得到及时支付。如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款项,政府或大型企业可暂缓向总承包企业的付款;分包企业在未收到总承包企业的款项时,可暂停项目的进展,在收到约定款项后继续开展项目。

制定拖欠应付账款的惩罚措施。建立罚息机制,对拖欠应付账款的企业予以罚息,用以补偿被拖欠企业的财务损失。对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罚息利率由财政部或有关部门确定;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双方可约定罚息利率。明确拖欠应付账款的定义和期限,如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作无异议,则须在收到政府或大型企业付款后7天内付款给分包企业。如超过7天未付款,则开始计罚息;如超过30天仍未付款,则罚息计入本金。在应付款的时限因暂时缺乏资金而不能及时付款的,不构成免除罚息的理由。与此同时,应建立征信黑名单机制,对于多次恶意拖欠应付账款的企业予以暂停经营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作者系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原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9年第4期。原题为《赖秀福:以法制化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

    责任编辑:蒋梦莹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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