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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美日韩等进口苯酚存在倾销,经营者需提供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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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五国(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五国(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前述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1.9%-129.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原题为《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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