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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律部:两高司法解释对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有重大意义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9-06-28 21:2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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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剑指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即俗称的“老鼠仓”)等资本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当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近年来“老鼠仓”案件的特点,其中,包括呈现“团伙化”特征,甚至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在监管层进行调查时达成攻守同盟。

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

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

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

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

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

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缐杰介绍,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份《解释》文件的发布,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落地实施,特别是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据程合红介绍,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能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皆因“老鼠仓”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近年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高达上亿元。

程合红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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