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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

2019-07-01 0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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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能形成倒逼作用,让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进而主动履行义务。
因认为岳某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将岳某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约定俗成的称呼。而称特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教科书式耍赖”显然也符合特殊事件的特殊背景。关键是,通过互联网媒介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裁判,无疑树立了这样一个导向,即人们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和失信,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社会公德和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人从其失信和耍赖中获利,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实践中,一些法院还创新性地推出为“老赖”定制彩铃、在朋友圈进行曝光、悬赏执行、利用公共场所的大屏幕予以曝光等措施。

可以说,这样做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也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对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违法失信人的权利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这样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

总的来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乃至人身、财产权利就该受到一定限制和剥夺。在网络平台对其冠以“老赖”或“教科书式耍赖”未侵犯“老赖”权利。相反,这还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自行消除声誉上的不良影响。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给监督者吃了定心丸。并能形成倒逼作用,让潜在的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声名狼藉的围剿中,进而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原标题:《称呼"老赖"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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