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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何时休

袁森庚
2019-08-08 20: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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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公安部公布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六个半案件是虚开发票案,而且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些虚开发票案中,安徽合肥“11•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910余亿元,浙江金华“12•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500亿元,山东东营“2•0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300余亿元。就在当天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据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介绍,仅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就立案侦查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价税合计达到5600多亿。同时,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介绍,2018年8月份以来截止到今年6月底,税务机关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开票金额7414亿,涉及税额1129亿。虚开发票案件涉案面之广、金额之大,真是触目惊心!一方面,我们为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取得的成绩感到振奋与欣慰,同时对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深表痛恨与憎恶,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自然会反思这样一个问题:虚开发票何时休?

一、对虚开发票的需求孕育了虚开发票的市场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从1994年开始施行的。在这一制度中,关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简单地说,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一般是以某一纳税人一个月内所有开出的销项税发票记载的销项税总额,减去其在同月取得的所有进项税发票记载的进项税总额,如果为正数,就是该纳税人在当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该进项税可以在后面的所属期继续抵扣销项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流转税,但这两个税种相比较而言,增值税的优越性在于该税种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对纳税人更加公平,即只有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应税劳务有增值的情况下才缴纳增值税。但同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必然孕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市场。因为当纳税人取得越多的进项税发票,就意味着其可以抵扣的销项税越多,相反,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在我国,几乎一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就开始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我国在1994年开始施行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就在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原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出现了涉案金额63亿元的金华税案。在世纪之交,出现了涉案金额323亿元的潮汕税案。当今又出现了涉案金额910亿元的合肥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至今一直伴随着现行的增值税制度。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对同一纳税人而言,其取得的进项税越多,其缴纳的增值税则越少。因此,有人将增值税发票直接比拟为钞票。对于许多纳税人而言,由于不当的利益驱动、扭曲的市场竞争等因素,其对进项税发票就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当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时,就将萌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渴望,愿意花较小的开票费用获得高于开票费的进项税发票,以此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因此,从逻辑上说,这样的市场需求,必然孕育虚开发票的市场,需求量越大,虚开发票的市场就越大,需求愈加旺盛,这样的市场就愈加“繁荣”。

二、仅仅靠打击并不能有效根治虚开发票的毒瘤

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当然应当对其严厉打击,重拳出击,而且是坚持不懈,长期保持这样一种高压态势。这对于遏制虚开发票的泛滥,打击猖獗的虚开发票行为必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发现,仅仅靠打击并不能有效根治虚开发票的恶瘤。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打击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就是保持一种严厉、高压态势。在立法方面,就在我国施行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第二年,即在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刑为死刑。直至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废除了死刑。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也一直在不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经常采取专项行为,不断加大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工作力度。法院在《刑罚修正案(八)》实施之前,也曾多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在行政执法方面,税务机关更是尽其所能保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经常联合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以“会战”方式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实践证明,在我国,即使采取了如此严厉的打击方式,并没有有效根治虚开发票的毒瘤,7月31日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三、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的关键还是消除对虚开发票的需求

在动物保护界,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没有需求,就没有杀戮”。这一原理也同样适用于遏制虚开发票行为。只有纳税人对虚开发票的需求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了,虚开发票行为也将自然逐渐减少甚至销声匿迹。因为只要虚开发票有巨大需求和利润,总会有人冒险去干这样的行为。

在保留增值税制度的前提下,如何使纳税人对虚开发票的需求逐步减少甚至消失,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一是保持对接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实施严厉的综合惩治,使其不敢接受虚开发票而逐步消除这一欲求,在当今的条件下,应当还是重要的举措之一。综合惩治方式包括经济制裁、刑事制裁以及信用制裁等措施;二是运用当今最新技术手段加强征管,使其不能接受虚开发票,这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如果能够运用一种技术手段有效监控货物流、发票流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使得纳税人难以接受虚开发票,从而放弃这一欲求,这将是一项治理虚开发票的重大成果。不知未来的区块链技术能否做到这一点;三是完善相关制度,使得纳税人不想接受虚开发票,从而彻底放弃接受虚开发票的欲求,这将是治理虚开发票的治本之策,也是终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上述措施之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初步减少纳税人不当市场竞争的压力,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方式,也将是有效的措施。还有,从目前看来,如果今后有可能,我国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还能够从现在的13%再有一定幅度的下调,涉案金额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将会大幅度减少。当前涉案金额巨大的虚开发票案件,一般都是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犯罪成本较高,即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支付的开票费也较高。由于增值税税率下调,当纳税人支付的开票费较高而获取的利益下降,而同时违法犯罪的风险较高时,纳税人基于各种因素的权衡,接受虚开发票的欲求也将逐步降低。

(作者袁森庚为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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