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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癌去世女童家属诉陈岚案开庭,原被告激辩曝出诸多细节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实习生 朱珍珍
2019-08-15 07: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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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癌去世女童王凤雅家属诉作家陈岚名誉侵权开庭当日,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太友、杨美芹诉被告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此前,王凤雅家属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陈岚在河南的《大河报》、上海的《东方早报》(现“澎湃新闻”)、《新民晚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其实名微博上公开置顶道歉声明,并且置顶不少于两个月时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医疗损失313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在本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诉讼请求有所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新增的精神疾病治疗费用4632元。

当日中午12时43分,因王凤雅的母亲杨美芹情绪激动,审判长宣布休庭。在下午的庭审中,杨美芹没有再在法庭中出现。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争议要点有两个:其一,陈岚微博发帖行为是否存在名誉侵权;其二,如果存在,原告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两个焦点分别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发微博的目的在于督促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陈岚所发布的40条相关微博已全部删除。40条中只有4条是陈岚的原创,其余36条都是转发。

在陈岚的原创微博中有一条关于“实名报警”的内容,是因4月6日王凤雅生命体征仍然稳定,三天后却突然被其家属在“火山小视频”直播中宣称死亡,被告继而提出合理质疑。警方确认王凤雅没有死亡后,被告及时删除了微博。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报警是公民的权利,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条微博。

其他三条微博,其中一条系被告对“重男轻女”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评论,不具有针对性。另两条原创微博分别针对媒体报道和另一微博大V而发布,并非针对原告,故而也不存在侵权。

此外,被告代理律师称,引爆该事件、诽谤王家募集捐款达15万元的不是陈岚所发微博,而是微信公众号“有槽”发表的《王凤雅小朋友之死》。而陈岚自始至终没有转发过这篇自媒体文。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陈岚发布相关微博的目的在于督促监护人对王凤雅进行更多医疗救治,并且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帮助治疗,系出于其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并无恶意。其微博观点仅属于合理、失当的范围。

被告方提请的证人包某某表示,清明节当天,几位“爱心妈妈”为王凤雅挂了专家号。当时医生表示孩子来得太晚,只能尽力救治。但儿童医院床位紧张,现在无法入院。“爱心妈妈”承诺会负担王凤雅在此的所有检查费用、医院附近的租房费用,也打了若干电话联系其他医院寻找床位。令她们不解的是,家属“情绪很激动,一直想要走”。最终王凤雅家属抱着孩子不辞而别。

同时,另外一名同样是志愿者的证人称,“我们要她在筹款平台上传化疗发票,她一直拿不出来,一张都没有。”杨美芹后来不再回复消息,甚至把爱心人士拉黑。

被告方还强调,王家“并没有一分钱花在对小凤雅的有效救治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王家对王凤雅的“治疗”,仅仅是让孩子在乡镇级别的医院输营养液,在各级医院做检查、确诊后也不积极应对。

原告代理律师没有诈捐的事实,没有重男轻女的事实

针对证人提出的质疑,原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王家未对王凤雅进行化疗,是因为筹款始终不够。他说,做化疗一次要2万元,并且需要先交2万元押金,即初次化疗需要4万元,但他们最终只筹得3.8万余元。

而谈起清明节当天的救助,王太友表示,当时孩子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每天都必须输营养液才能维持生命。在北京儿童医院求诊时,他和志愿者们辗转了多个科室,均被告知不能接收,而孩子已经断了一整天的营养液。在他强求之下,他们来到急诊室,医生给孩子开了营养液的方子。以马某某为首的志愿者抢了方子,却不去拿药,而是不停拍照拍视频。王太友说,他10点拿到方子,但直到12点孩子都没有输上营养液。最终,他才抱着孩子去了小诊所输液。

原告代理律师补充说明,对于农村贫困家庭来说,带孩子在各级医院进行治疗已经是竭尽全力。

同时,王太友在庭审时表示,志愿者来到自己家中时,曾指示他们穿最旧的衣服,并对其家庭环境和家人拍照,要拍得“越苦越好”,还要求杨美芹哭并拍照;在前往北京就医的路上,他注意到随行志愿者在微信上发群消息,收取其他爱心人士的数个红包。

对于给小儿子买了十几万的车,王太友解释,买车是为了小儿子结婚,钱是用小儿子的4个姐姐和他自己的积蓄凑的。

法官在随后的法庭发问阶段,对王家2018年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追问。王太友表示,儿媳妇每年收入约1万元左右,他自己不低于3万元。

王太友在庭审中称,他和家人有时一天收到40多条谩骂或诅咒短信。他们在村里受人侧目,在河南被认为“丢了河南人的脸”,在全国亦受到口诛笔伐。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没有诈捐的事实,没有重男轻女的事实,存在积极治疗的事实;存在精神损失的事实;也有因活在恐惧之中,无心无力工作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事实。陈岚在微博发布不实言论,并暴露原告家庭、个人隐私;原告名誉权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侵权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性;陈岚的发帖和原告名誉受损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庭审接近尾声时,澎湃新闻记者从现场获悉,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责任编辑:高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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