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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2016-2018年三份财报虚增货币资金886亿

澎湃新闻
2019-08-16 20: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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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原来曝出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

8月16日晚间,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ST康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主要内容如下: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你们(ST康美及马兴田等21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告,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其中,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41亿元。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在上述三份财报中总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亿元。

其中,《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三、《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 6 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 6 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 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四、《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 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此外,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ST康美2018年年报,马兴田是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也是第一大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许冬瑾是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邱锡伟是原董事、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庄义清是财务总监,温少生是副总经理,马焕洲是监事。

证监会8月16日也已表态,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称,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底线,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

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28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6)。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先生、许冬瑾女士、邱锡伟先生、庄义清女士、温少生先生、马焕洲先生、马汉耀先生、林大浩先生、李石先生、江镇平先生、李定安先生、罗家谦先生、林国雄先生、李建华先生、韩中伟先生、王敏先生、张弘先生、郭崇慧先生、张平先生、唐煦先生、陈磊先生:

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9.99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5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6.56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44%。《2017 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100.32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2.28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91%。《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4.84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3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20.29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5.52%。《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6.13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65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11%。

二、《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2,548,513,485.42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1.13%和净资产的 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9,944,309,821.45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3.57%和净资产的 93.18%;《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6,188,038,359.50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5.96%和净资产的 108.24%。

三、《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 6 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 11.89 亿元,调增在建工程 4.01 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 36.05 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 6 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 11.89 亿元,虚增在建工程 4.01 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

四、《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 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此外,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对上述问题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最诚恳的歉意。公司将提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查实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切实整改,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联系电话:0755-33185805

传真号码:0755-86275777

电子邮箱:kangmei@kangmei.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3 号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孙扶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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