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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澎湃新闻记者 李佳蔚
2019-09-24 13: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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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请的钟点工服务水平不够、中介推荐的阿姨背景也不清楚?在家里,雇主对阿姨又不够尊重?……上海对家政服务立法,将保障各方权益。

9月24日,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市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全面二孩政策推进实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持续呈刚性增长。

定义和适用范围

哪些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条例(草案)》将家政服务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这一定义,突出了家政服务的四大特点:1.服务对象为家庭。2.服务形式是上门入户服务。入户是家政服务的典型特征。但入户不等于家政服务仅限于在室内,也就是说,代为遛狗、接送孩童上下学,也属于上门后服务行为的延伸。3.服务内容是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为提升孩子学习成绩的家教服务、改造家庭居住条件的装修服务等,不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不列入家政服务范畴。4.服务性质是有偿服务。(第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机构养老、托幼、月子会所服务等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的服务,相对进入家庭的家政服务更加专业,《条例(草案)》拟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为宜,故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各方权利义务

《条例(草案)》对员工制、中介制、自雇制这三类家政服务关系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发展。《条例(草案)》明确,员工制家政服务关系,不仅包括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还包括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其开展持续管理的情形。《条例(草案)》强化了员工制机构对员工的管理职责,要求其对员工定期开展服务技能等培训,并对员工的工作经历和服务评价予以记录。

二是规范中介制家政服务行为。针对中介制家政服务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第十条)。

三是引导自雇制家政服务转型。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自雇就业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条例(草案)》鼓励其应聘为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并依托家政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走上职业化道路,提升职业技能,享受政府给予的体检、培训等优惠政策(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还有关于安全“底线”的规定。考虑到家政是特殊的入户式服务,与居民密切接触,保证市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是立法的“底线”。在立法中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具有向雇主自证健康的义务,且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时,不得从业。

同时,考虑到用户与服务人员是共生关系,权利义务互为前提,所以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双方涉及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再分主体各自表述,而是作了一体化的规定。

监管和规范

《条例(草案)》梳理家政发展中的“机构、人员、用户、协会、政府部门”五个主体,突出监管重心和立法导向,创设了“标准引领、合同规范、平台管理、信用评价”为主线的监管机制。

一是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第十五条)。二是推行家政服务合同,引导家政服务各方订立合同,鼓励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三是建立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第十七条)。四是开展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实行持证上门服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监管的核心,是建设公益性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具体讲,这一平台应具备三大功能。第一,信息归集功能。主要归集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信息。第二,行业监管功能。以持证上门服务为载体,建立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息库,通过信息比对,查验机构和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行业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基于平台采集信用信息,对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实行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三,公共服务功能。主要收集、汇总和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家政服务业的政策、行业动态信息;为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内部管理服务和培训、体检、保险、信息查询等公共资源服务;为公众和用户提供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这一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拟将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

    责任编辑:郑浩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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