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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例自愿个人债务清理案: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张若婷
2019-10-10 15:08
来源:澎湃新闻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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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原本背负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蔡某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上海政法学院的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就此案件的分析与意义接受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的采访。

许德风表示,这一案件的办结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一次重要探索,对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具有积极意义,将为我国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殷慧芬表示,这一案件的审理中做了一些个人破产方面的有益尝试,比如在方案履行期间债务人的行为和资格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似于个人破产法中的失权制度。

与债权人达成协议,214万元债务变3.2万元

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据悉,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温州法院对蔡某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许德风表示,此案件本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属于“自愿个人债务清理”,与真正的个人破产案件存在差异,“个人破产法律的关键点,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能不能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约束债权人,尤其是投反对票的债权人。”

通俗来讲,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程序中,剩余债务的免除,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而这个案件中,是债权人自愿的。

殷慧芬同样表示,这一案件从本质上来讲是执行和解,在真正的个人破产案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获得债务的免除是无需取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的。

对多个独有制度的首次探索,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

虽然与个人破产案件仍存在差距,作为对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制度中独有理念的首次探索,此案件仍对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

此外,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这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平阳法院向债务人蔡某发出的行为限制令,本文图片均来自“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曾参与《方案》起草和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使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形成,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此外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殷慧芬表示,目前尚未见到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但台州、温州等地在不突破现行法规定下,对具有个人破产部分要素及功能的债务清理程序的探索,将为我国未来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提供实践素材。

据悉,9月11日,温州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指出要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李跃群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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