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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与三同事聚餐后醉驾追尾身亡,三人均被判赔

宁军/华商报
2019-12-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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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后,刘峰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追尾,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共同聚餐的三人起诉至法院。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聚餐后醉驾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三共同聚餐人员分别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月4日,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三位朋友相约吃饭,期间喝了些酒,饭后各自离开。驾车回家途中,刘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6月24日,刘峰家属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阳、张山、杨云3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是同事,5月4日四人相约吃饭,聚餐中有饮酒,餐后各自离开。刘峰在离开途中与杨云再次相遇并交谈,后刘峰独自驾车回家,驾车过程中与杨云接打电话,后与同方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刘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检测,刘峰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且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峰作为专业从事驾驶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认知或预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现刘峰因醉酒驾车死亡,对该结果有重大过失,应对其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张阳、张山、杨云三被告与刘峰相约吃饭,对刘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进行提醒、劝阻,并负有通知其亲友或亲自照顾将其护送至家中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义务,因未尽到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杨云放任刘峰在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令刘峰对其伤亡承担80%责任,张阳、张山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杨云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且三被告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原标题:《西安一男子聚餐后醉驾追尾不幸身亡 法院判同行人应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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