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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一员工借审核ETC信用卡受贿8.5万,被判8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郭钰
2019-12-24 17:4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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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ETC信用卡时,竟然有银行员工看到了其中的利润空间,借审核信用卡的权力受贿。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贵阳银行两名员工帮助外包人员审核通过ETC信用卡,合计获取近10万元返点好处费的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披露,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浪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ETC项目服务外包合同》,遵义地区外包人员即被告人穆某某在与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与该行员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相熟。

2018年10月,穆某某发现办理ETC信用卡的人员较多,有利可图,遂与肖某某商量,由肖某某帮助审核通过信用卡,其按办理信用卡额度3%-5%给肖某某返点。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间,穆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肖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12万元。

穆某某与肖某某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情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于是二人2018年11月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某某承诺以办理一户ETC信用卡支付30-50元好处费,请吴某帮忙审核通过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通过支付宝和肖某某支付给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肖某某身为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员工,不仅帮助穆某某审核通过信用卡来收取好处费,还在违规操作被查情况下,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员工吴某继续不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肖某某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责令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2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郑景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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