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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束昱辉获刑后仍担任多家公司高管,律师:需依法退出

澎湃新闻记者 赵思维
2020-01-08 19:0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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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权健帝国”陷入传销旋涡后轰然倒塌,其缔造者束昱辉获刑九年。束昱辉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职务,他是否要退出?

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1月8日消息,当日,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宣判。束昱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庭审现场。央视新闻截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自2004年权健公司设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百亿权健”在束昱辉的缔造下,从最初的“自然医学”延伸出多个产业项目,涉足医疗、网络科技、置业、马术、足球等多领域。

1月8日,澎湃新闻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在束昱辉的商业角色中,他目前仍在22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至少16家企业担任股东,在至少21家企业担任高管。历史资料显示,束昱辉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角色的多家公司已注销。

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按照现行法规,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束昱辉不应继续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解除高管职务,但是可继续保留股东的资格。

束昱辉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需变更登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解读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包括,“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丁金坤说,束昱辉所触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适用前述情形,其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及时变更登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补充解释道,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赵良善说,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束昱辉的高管职务需要解除

丁金坤和赵良善均分析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明确规定,其中“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属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因此,束昱辉的高管职务需要解除。

而对于股东犯罪,丁金坤认为,法律没有要求其强制退股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执行。如果股东被判处财产刑,其名下的公司股份可以被强制执行。

赵良善解释,股东身份因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丧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如果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犯罪作为丧失股东身份的理由,则继续保留其股东资格。反之,则丧失股东资格。“当然,如果法院以犯罪股东所持有股份作为被没收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的,则丧失股东资格。”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解释,高管职务的解除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应用到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束昱辉身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经营的需要。但是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剥夺资产是两种概念,获刑并不意味着资产也要随之没收,个人资产未被法院没收的话仍属于个人,束昱辉可以委托他人代使股东权利,如传递签署文件,不需要退出。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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