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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应从防范原则转向预防原则

刘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员
2020-01-23 12: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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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月中旬以来,发源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开始不断扩散和升级,从风险治理的角度分析,其本质上就是一个社会风险链的逐步形成和强化过程。现阶段,这场在医学上尚未被人类所充分认识到的公共卫生疫情,即将成为又一次考验现代国家风险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试金石。

结合国际社会风险治理的经验,从应对不确定性的社会风险强度和程序上分析,主要有两种原则:防止原则和预防原则。鉴于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态势,建议尽快进入风险预防原则,将应对疫情风险的指导思想由防止原则转向预防原则,从而确保这场疫情战役的最终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1月23日凌晨,武汉市管理部门紧急宣布,全市公交、地铁、轮渡和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这种举措恰恰就是体现了风险治理中的预防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施预防原则的紧迫性。

预防原则的核心特征

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最早源自于对环境污染风险的治理实践,后来又逐步扩展到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管理以及国际协议商定等具体领域。传统应对社会风险的的主要原则是防范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即在客观风险概率可以计算的前提下,突出以知识为本、证据为本的危险管控,对风险的规制强调因果关系与突出实质标准(substantial criteria),以科学为本的原则来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的程度,而当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短期内无法在科学上确定因果关系的风险时,预防原则应运而生,即在客观风险概率无法被准确预知的条件下,强调在没有充分因果关系分析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采取预先方法的行动方案,对风险的规制突出程序性要求(procedural requirements),认为也不能忽视将公众接受度作为可接受风险的衡量标准。

以上的界定相对比较学术化,转换成通俗语言来说,防范原则更看重政府和社会与对于风险治理的行为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在科学上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之后才能采取行动,即“宁可漏,不可错”,而预防原则却强调由于科学对于一些未知风险的因果关系证明具有局限性,或者需要比较长期的时间和投入,因此在特定时期基于一些相关性的证据就可以采取行动,即“宁可错,不可漏”。实践表明,预防原则在应对涉及到关系到健康、安全与环境等人类社会根本利益的新型未知风险时,要比防范原则更为适用和有效。

为何要转向预防原则

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起源与现阶段的发展态势来看,此次疫情的很多具体特征都跟预防原则适用的场景更加相似。

首先,2019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型的未知疾病风险源,它的来源、发病机理、传播途径、预防措施以及变异概率在短期内都无法为医学研究所认知,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存在明显的人际传播的属性,随着大规模人口的迅速流动而可能引发局部集中爆发和广泛扩散的高风险。

其次,不同于一般性的社会风险,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一场涉及到人类公共健康根本利益的风险事件,且风险覆盖面广、扩散速度快、对人体健康危害性大。

第三,由于科学研究的局限和医学知识的专业性,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仅仅对人类公共卫生具有客观危害性,而且极易在社会公众中引发群体性恐慌,造成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群体风险感知的夸大或忽视,社会公众的心理接受度是衡量疫情发展态势的重要标准。

此外,从疫情的前期进展来看,防范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得到应用,但对于控制疫情发展明显存在不足。

例如,武汉市卫健委在一周前宣布肺炎疫情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证据,不排除人传人可能,但持续人传人的风险较低,这实际上是在防范原则的指导下,强调在早期医学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人传人的基础,因而没有做出相对严格的防控措施,但在后来能够获得越来越的数据证明人传人的证据之后,防控措施的出台跟急剧发展的疫情形势相比较,已经显得相对有些迟缓。

又如,在疫情已经开始出现全国甚至全球扩散的态势,很多地方政府依然基于辖区内发现病例较少、并考虑到防控措施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而并没有及时采取像一些其它国家和地区在公共场所普遍采用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等。

这些情况表明,防范原则虽然具有较为谨慎和基于科学因果关系的优势,但在疫情爆发初期各种不确定性比较强,且已经进入春运期间的大规模人群流动阶段,可能会局部或临时失效。因此,在疫情进入即将扩散和升级的关键阶段,预防原则可能要比防范原则更能够适合疫情的风险治理。待疫情状况发展平稳之后,则可以陆续恢复到防范原则。

转向预防原则的政策建议

具体到现阶段疫情防控的工作,从防范原则转向预防原则,我们可以考虑采取的防控政策行动包括:

1. 将防控政策决策的基础由“科学因果”放松为“科学相关”关系,当专家共同体基于科学分析暂时无对疫情风险做出确定性因果关系结论时,政府可以基于疫情发展与某些因素的相关关系做出临时性或前瞻性的防控措施,例如对基于相关分析的高风险人群实行一定限度的出行限制甚至局部强制隔离,对高风险地区人员进出实行适度的管制,在春运高峰时期实行全范围的体温检测等。

2.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与本区域专家的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商讨疫情发展形势,针对专家出现的防控思路,应当本着“宁可夸大,不可忽视”的原则进行优先防范,同时专家小组在组成上,除了医学专家之外,还可以广泛吸收生物学、信息技术、法律、公共政策方面的专家,这样可以提升决策知识的多样化程度,增加政策决策的多元化视角,避免单一科学决策视角的失灵。

3. 注重对因实施风险预防原则而受到影响的利益群体的利益保护和政策成本的公平分担。预防原则由于属于先发制人的非精准性管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一部分非感染者的切身利益和人权,因此对于因出行限制、强制隔离、加强监测、交通管制所带来的受影响群体做好沟通和利益补偿工作,尊重受影响利益群体在特殊管控政策期间的合法权利,从而使预防原则的实施成本能够公平分担。

4. 做好基于预防原则的风险沟通工作,目前疫情初发扩散阶段,不仅仅要向公众公开透明公布相关信息,而且应该重点识别风险易忽视群体的沟通工作,不应当以害怕恐慌为由而默示和放任这些群体的风险模式行为,同时对于可能引发风险夸大效应的谣言要及时做好辟谣沟通工作,让专家而非官员多出来进行沟通科普,多用具体细节和科学精神来说服公众,从而对疫情风险的认知水平处于一个既不夸大也不忽视的合理范围。

    责任编辑:杨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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