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证监会详解再融资规则修订:主要改了三方面内容采纳两类意见

证监会官网
2020-02-14 22:24
牛市点线面 >
字号

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立法说明,全文如下: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对《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背景及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 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军 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 融资制度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市场对此反 映较多,各方面改革呼声高。我会将再融资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措施积极推进,对再融资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 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

一是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 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

三是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形成买卖双方充 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 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 2 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 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 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 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 折改为 8 折;将锁定期由 36 个月和 12 个月分别缩短至 18 个月和 6 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 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 分别不超过 10 名和 5 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 35 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 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了文字表述。

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 107 份。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各方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作了进一 步梳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规则适用,我会在征求意见的新闻稿中明确: “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 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 有意见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则发布实施 时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仍旧适用原有规则,由于原有规则在定价、锁定期尤其是减持限制上更加严格,该等企业几乎不可能完成发行,建议调整“新老划断”时点。 我们采纳该条意见。经研究,从便利企业融资、有利于资本形成、节约监管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拟将“新老划断”的时点 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 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 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 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二)关于明股实债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 《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 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主体范围扩大到前述主体的关联方,以避免其借助关联方规避该条规定的情况。我们采纳该条意见,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责任编辑:刘歆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