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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明知身患梅毒仍频繁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获刑9个月

浙青网-青年时报
2020-05-1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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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到2017年之间,在一个偶然的邂逅中,珂某与老旺(另案处理)相识,两人成为性伴侣。后珂某随老旺来到青田,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但因生活拮据,老旺竟然想让珂某在青田进行卖淫活动,珂某因此对老旺失望透顶。

随后,珂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频繁地在青田从事卖淫活动,以百元一次的价格与多人进行性交易,而卖淫所赚的钱几乎全给了老旺。

2019年10月17日,珂某接了两单“生意”,在第二单“生意”交易后,珂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当法官问起珂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还不断“接客”的原因时,珂某说:“一个是因为我没钱,想要去卖淫赚点钱。另一个是因为,我之前被别人传染了梅毒,我觉得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我就是想害出来嫖的男人,想要传染给别人。现在想想很后悔,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5月7日,浙江丽水青田县法院依法对这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珂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就是想害来嫖的男人!”浙江女子明知身患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现获刑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但是,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具有传染性,严重性病如梅毒、淋病等会给人带来很大的痛苦,而卖淫者、嫖娼者往往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本案被告人珂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活动,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无论其是否实际造成他人被传染,都应受到刑事处罚。

(原题为:《“我就是想害来嫖的男人!”浙江女子明知身患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现获刑 》)

    责任编辑:徐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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