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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抵押补充贷款是“赤字货币化”的已有实践吗

张涛
2020-05-19 08: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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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赤字货币化”的政策建议,我的看法是:在其成为政策选择考虑之前,首先要做三个判断: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是否需要做出该政策选择、现有政策组合是否无法实现该政策主张的经济目的以及该政策的政策风险评估。此三问的框架下,从逻辑层面而言,目前“赤字货币化”成为政策现实选择,既无条件,也无必要;从实际层面而言,继4月17日政治局会议之后,5月15日的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的宏观政策组合,则表明“赤字货币化”背后内含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双宽松”的组合取向已被排除在外。伴随决策层对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政策取向的多次明确表态,我原本以为有关“赤字货币化”的讨论也会告一段落。

但超出我预期的是,该话题讨论热度不降反升,并且由此还引发出对于人民银行本应有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例如,持赞成“赤字货币化”的研究者提出“2015年后央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来支持的货币化棚户区改造的本质就是赤字货币化”,即人民银行早已“暗度陈仓”的施行“赤字货币化”政策了。截至4月末,PSL余额为35450亿元人民币,占人民银行资产余额的9.84%,占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余额的32.83%,占基础货币余额的11.37%,若PSL实质真的就是赤字货币化,那么仅因PSL一个因素,就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基础货币源自“赤字货币化”,如果进一步以此类推,商业银行从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获得了流动性,只要商业银行同时还投资了地方政府债券,那么这些均可视作是“赤字货币化”实践了,这样一来就连最基本的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也就可以被视作“赤字货币化”了,由此“赤字货币化”真的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实际上这是对人民银行本应有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同时也将很清晰的“赤字货币化”概念予以了泛化和模糊。

第一,本轮讨论的“赤字货币化”就是指国债直接向人民银行发行(此含义的另一表述是人民银行在一级市场直接认购国债)。由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此“赤字货币化”政策主张者也直言不讳表示“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也正是基于此,从宏观政策组合而言,“赤字货币化”意味着直接通过增加人民银行基础货币投放来为财政提供资金,实际上就是主张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双宽松”组合取向。

至于说,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国债,同时投放基础货币,并不是本次主张“赤字货币化”的政策内容,而在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的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中,就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参见注1),这也是2007年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特别国债的依据

对于国债直接向人民银行发行和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国债之间的差别,就是马骏博士所言的印钱与借钱的差别,“赤字货币化”是典型的“印钱”

第二,PSL作为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之一,并非是“赤字货币化”。在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的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中,包括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和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参见注1),而2014年人民银行创设的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一条。抵押补充贷款(PSL)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特种贷款。

2015年6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ledged Supplemental Lending,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参见注2和注3)。” 2015年10月起,PSL发放对象扩大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用于支持三家银行发放棚改贷款、重大水利工程贷款、人民币“走出去”项目贷款等(参见注4)。之后PSL支持领域进一步扩大至生态环保、先进制造业、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外贸转型升级等范围(参见注5和注6)。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进一步将PSL可发放对象扩充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PSL发放原则明确为“特定用途、专款专用、保本微利、确保安全”;PSL合同期限为一年,可以展期,展期金额和展期次数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展期次数累计原则上不超过4 次,实际使用期限不宜超过5 年;PSL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增长、通胀水平和总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做出调整;金融机构利用PSL发放的特定贷款利率实行在PSL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加点幅度及调整由人民银行确定(参见注7和注8)。

综上所述,抵押补充贷款(PSL)就是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的一种,通过此工具人民银行在对基础货币进行吞吐的同时,还能通过金融机构的特定贷款来兼顾实施结构性调控。目前在人民银行政策工具箱中,按照性质划分,再贷款工具包括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四类,发挥的作用各有侧重(参见注9),而且既然是再贷款,就一定是“借钱”的范畴,而非是“印钱”,以PSL为例,自2016年4月份开始,获得PSL的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根据特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进度,来归还抵押补充贷款(参见注10),因此有关“央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来支持的货币化棚户区改造的本质就是赤字货币化”的认识,是对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

第三,鉴于在“赤字货币化”讨论中出现的误识,在本文的最后,我想对我国货币发行和调控机制进行简明描述。

首先,中央银行是通过资产扩张来投放基础货币。例如,2014年之前,人民银行主要是通过在市场上买入外汇相应投放基础货币,由于该阶段国际收支持续大额双顺差,人民银行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发行央行票据等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性对冲,来实现对基础货币的调控。2014年以来伴随国际收支趋于平衡,相应基础货币发行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投放基础货币,与2014年之前相比,人民银行主动供给和调节基础货币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进而也为“寓改革于调控”提供了更大空间,即客观上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加速和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空间和有利条件。

其次,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内货币发行既涵盖现金发行,也包括存款等广义货币的创造。由于在信用货币体系下,中央银行不仅通过资产扩张创造基础货币,并通过调节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来调控商业银行创造广义货币的能力。例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政策工具,可以直接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进而来调控广义货币的供给,而包括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向金融机构发放和回收PSL等都属于中央银行对于基础货币的吞吐。另外,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进而对广义货币供给进行调控。有关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货币发行机制,人民银行在其多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进行了多次阐述,此就不在赘述(参见注11-15)。

目前,我国仍处在“正常的货币政策”空间内,包括政策利率处于正值范围,且有很大调控空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依然有可动空间、收益率曲线也保持陡峭化形态等等,这些难得的条件都为人民银行履职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针对本次疫情的冲击,人民银行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内,通过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创造性地提供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并且为积极财政政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流行性支持。因此,即便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的压力下,我们也不需要多此一举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来为“赤字货币化”开绿灯。

本文注释: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注2:抵押补充贷款概述

注3:2014年4月-2015年5月抵押补充贷款开展情况

注4:2015年10月抵押补充贷款开展情况

注5:天津:抵押补充贷款有效支持国计民生

注6:抵押补充贷款为湖南株洲薄弱环节注入活力

注7: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金融知识-抵押补充贷款

注8: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抵押补充贷款监测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注9:央行货政司副司长孙国峰精炼阐述中国货币政策关键问题

注10:抵押补充贷款工作信息

注11:《2003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

注12:《2004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基础货币的定义和统计”

注13:《2013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完善再贷款体系,增强央行履职能力”

注14:《2018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基础货币与银行体系流动性”

注15:《2018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货币发行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作者出版的新著《增长的奇迹》,通过“一图一事”的方式直观呈现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运行轨迹。)

    责任编辑:郑景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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