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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轻微碰擦后男子买刀行凶杀害一外籍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现代快报
2020-06-03 12:28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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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告。

外籍留学生莫某与骑电动车的男子丛某因轻微碰擦发生争吵、推搡,之后丛某买刀后返回现场猛刺对方,导致莫某死亡……2018年7月11日凌晨,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发生一起命案,引发社会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轻微碰擦后男子买刀行凶,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

2018年7月11日晚7点左右,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报称,2018年7月11日凌晨2时47分,南京市公安局 110 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碑亭巷南京卷烟厂附近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外籍男子重伤倒地,随即通过急救中心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连续工作,初步查明:当日凌晨 2 时 40 分许,受害人莫某(男,26 岁,外籍留学生)携女友途经碑亭巷时,与骑电动车的丛某(男,28 岁,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因口角发生争斗,后丛某持刀行凶,致人死亡。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8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138号附近时,碰擦被害人莫某引发纠纷,后丛某前往超市购买水果刀返回现场,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系被单刃利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丛某作案后逃往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夏某明知丛某犯罪后,将丛某窝藏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某出租屋内。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丛某、夏某被丛安机关抓获。

杀人男子被判死刑,女网友因犯窝藏罪被判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夏某是丛某的女网友。丛某案发时,夏某刚满18周岁。

庭审中,丛某提出,自己骑电动车没有碰到莫某,他到超市买刀不是为了杀害莫某,也没有持刀对莫某猛刺。另外夏某并不知道他杀了人。经查,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丛某骑电动车碰到莫某而引起双方发生争吵。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为他觉得自己打不过莫某而去买刀;虽然庭审中丛某辩称买水果刀的目的是家里削水果所用,但丛某的同居女友魏某作证称,在日常生活中,她与丛某吃水果一般都用不上水果刀,且丛某买了刀后立即拆掉包装并持刀与莫某打斗,表明了其买刀行凶的故意。另外,证人的证言及夏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夏某明知丛某持刀捅人的犯罪事实。因此,丛某的相关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丛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丛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经查,丛某与莫某发生纠纷后,购买水果刀立即返回现场,并持刀对莫某心脏部位及背部等处捅刺并致对方死亡,丛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用刀捅刺他人胸部会造成他人死亡,为泄愤对莫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明显,系故意杀人。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是因丛某骑电动自行车碰到被害人莫某而引发争吵、推搡,之后丛某就去买刀并返回现场捅刺莫某致其死亡,并无证据证实莫某存在用言语刺激丛某进而引发打斗的行为,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采纳。

法院还查明了丛某犯有一起聚众斗殴的事实,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认为,夏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社会经验较少、交友不慎,其实施窝藏行为时尚不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归案后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丛轻处罚。但综合丛某的犯罪行为、后果等情况,不宜对夏某适用缓刑。

为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原题为:《凌晨外籍留学生街头遇害,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责任编辑: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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