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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女子夜跑遇害案发回重审,将调查证据合法性

封面新闻
2020-06-0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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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6月3日消息,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2017.12.14”四川乐山嘉州绿心公园女子被抢劫杀害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审理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

去年4月22日,乐山市中级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今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次庭审中,被告人李健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称遭受侦查人员威胁、逼供。接下来,法院将对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案件:一审判决11个月后,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4日,31岁的乐山女子王某欣从自己家中外出,到附近的嘉州绿心公园散步未归。12月22日,警方通知家属表示,王某欣已遇害,遗体已经找到,犯罪嫌疑人李健已被抓获。

被害人王某欣失联前在绿心路环线锻炼时最后的影像(监控视频截图)

2019年4月22日,在两次开庭审理后,案件在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李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健没有上诉。”和案件相关的人士透露。实际上早在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庭审时,李健就曾表示,对于杀害王某欣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对这一事实感到抱歉,希望能够以命偿命,同意检方加重量刑的要求,不接受除死刑之外的判决。

判决随后上报至四川省高级法院复核。2020年3月1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月26日,乐山市中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庭审:凶手称遭威胁逼供,将调查证据合法性

6月2日下午,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判长在法庭上表示,在庭前会议中,李健阐述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李健认为,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利用其未婚妻对其威胁、逼供,为让其指认现场,利用其未婚妻和父母进行利诱。公诉人则表示,在李健第一次接受讯问及指认现场时,侦查人员不存在威胁和利诱的情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完整,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庭审中,李健表示,归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长时间审问,他都没有交代案情,在未婚妻被侦查人员找来后,他要求与未婚妻见一面。李健说,但在接下来的讯问中,侦查人员明确告诉他,如果他不交代,就不放他未婚妻走,在侦查人员将未婚妻的视频给他看了之后,他非常难过和气愤,为了让侦查人员放未婚妻走,他就被迫作了虚假供述。

李健还称,在归案前,他看到王某欣父母一直在绿心路附近寻找女儿,“我内心也十分难过,所以作了虚假供述。”

审判长对此表示,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对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包括对被告人李健提出的侦查人员有威胁、逼供情节的问题在法庭中单独调查。

进展:放了112分钟录像,尚未看到威胁逼供

对于李健在庭审中的陈述,公诉人坚持表示,从抓获李健到讯问,再到送押到看守所提讯,乃至到审查起诉和原审中,整个程序均合法,而李健陈述的情况,需要进行当庭播放视频。随后,法庭同意当庭播放视频。

封面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公诉人总共播放了长达112分钟的视频,内容为侦查人员讯问李健。在这112分钟内容中,没有李健所称的他被威胁和逼供的情节。

审判长表示,由于时间关系,合议庭在休庭后,将另找时间召开庭前会议,并继续播放相关视频,播放完以后,在下次开庭时,将不再播放相关视频。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王某欣的父亲王岷高表示,去年一审宣判下来,他和老伴一度很欣慰,认为总算对遇害的女儿有了交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凶手始终未能伏法,他们又变得心慌、焦虑和恐惧,“又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再次迎来开庭审理,我也没有别的要求,还是希望杀人偿命。”

案情回顾:年轻女子公园散步,惨遭抢劫杀害

6月2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再次对李健进行了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欣前往绿心环线散步,行至一碗水至桥儿洞之间,遇到被告人李健。李健在搭讪过程中,看到王某欣手腕上佩戴的金手镯后见财起意。威胁王某欣交出金手镯后,李健让其离开。在王某欣离开行至七八米时,李健发现她掏出电话,认为其有报警的征兆,立即追上去抢走手机。

因担心被路人发现,李健胁迫王某欣进入旁边的小路深处。在李健要求下,王某欣将手机ID注销,并将锁屏密码告诉李健。期间,王趁李不备,将李推下小路土坡后逃走,但被李追上并按倒在地。在反抗中,王某欣咬伤了李健左手小指。而后,李健一直在原地要求被害人不要报警。

12月15日凌晨1时许,李健同意王某欣离开。二人行至绿心路主干道旁时,李健为了让王某欣不报警,将手机和金手镯还给王让其离开。发现王某欣拼命往公路方向奔跑,李健认为王要去报警,立即追上去将其打倒。李健恼羞成怒,再次用手机底部击打王某欣的头顶,致其头部出血,失去知觉。

王某欣的亲属带记者来到被告人李健抢劫并杀害王某欣后,将其掩埋的地点。

为防止罪行暴露,李健欲将王某欣挖坑掩埋。但在四处搜寻挖坑工具未果返回时,李健发现其还有生命迹象,就用石头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滑落到旁边的沟渠草丛中。之后,李健找来一把锄头,将王某欣挖坑掩埋,并清理现场。

李健带着王某欣的1部手机、1只金手镯、1枚金戒指、3枚金耳钉和一副耳机逃离现场。之后的几天,李将部分物品典当和变卖,并获得赃款。

(原题为《四川乐山女子夜跑遇害案发回重审 将调查证据合法性》)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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