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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福州法院开展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2020-06-26 20: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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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知识小测试

(全国卷 福州中院版)

考试规则:点击你认为正确的选项

1.不属于阿片类毒品的是?

A.吗啡

回答错误 ✕

解析:是阿片类毒品一种,在鸦片中的含量为4%-21%,平均10%左右。化学名称17-甲基-4,5α-环氧-7,8-二脱氢吗啡喃-3,6α-二醇。化学式为C17H19NO3,分子量为285.34,以口服形式为主

B.海洛因

回答错误 ✕

解析:海洛因,系列吗啡类毒品总称,是以 吗啡生物碱作为合成起点得到的半合成毒品,俗称几号、白粉、白面。是阿片毒品系列中的精制品。

C.冰毒

回答正确 √

解析:你认为呢?

D.美沙酮

回答错误 ✕

解析:在1937年由德国人发明,原来的用途是作为止痛药吗啡的代替品,因为美沙酮有跟吗啡一样的功效,但其高脂溶性使它可以留在人体内长达24小时,更能有效地减轻病人的痛楚。现成为欧美西方国家主要戒毒药物。

小伙伴们答对了吗?

毒品吸走的不仅是你的美丽or帅气

还有生命

吸毒不酷,禁毒才酷

今天是6月26日

也是第33个国际禁毒日

让我们一起向毒品say no!

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福州法院结合毒品犯罪的动态和特点,始终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优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尤其是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和未成年人,面向社会普及禁毒知识,深化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如,联合榕城强制戒毒所、省未管所的共同宣传增强宣传力度;制作禁毒宣传微电影、微视频的生动形式拓展宣传效应;面向在校学生群体定制的线下讲座和线上普法精确宣传准度,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据统计,2019年,福州地区毒品犯罪较同期降低37.9%,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远离毒品、抵制毒品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构建人人有责、综合治理的管理局面,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6月8日上午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鼓楼法院以“线上+线下”方式为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800多名戒毒人员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课。课后,全体参与人员进行了“战胜毒魔,重塑人生”的宣誓仪式,并在横幅上签名,体现了学员戒除毒瘾的决心。

6月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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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干警到当地乃棠广场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讲解毒品制作、毒品犯罪案例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介绍了常见毒品的基本特征及危害后果等相关知识, 让群众全面了解毒品对个人及家庭的危害,加深百姓对毒品更深层次的认识。

6月10日上午

鼓楼法院以线上模式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千名服刑人员开展一场宣传远离毒品、学习禁毒法的法制宣传。

6月17日上午

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马尾法院开展“无毒青春”法院开放日活动,阳光国际学校国际部师生约30人应邀参加活动,随后,马尾法院以“珍爱生命,无毒青春”为主题向学生们开展禁毒知识讲座。

6月18日

福清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同日,福清法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此外,法院干警到万达广场分发禁毒宣传品,讲解禁毒知识。

典型案例

01

网上出售性保健品 实为贩卖新型毒品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男,1980年出生。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出生。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被告人卢某和被告人李某经事先共谋,在共同经营销售两性用品过程中,通过手机微信等网络渠道贩卖G点液。2018年7月20日,由被告人卢某联系货源,将以人民币5350元从上家处购买的300支“犀牛G点液”(每支容量为5毫升)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李某某,并让上家通过快递将300支“犀牛G点液”寄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被告人李某某的住处。2018年8月19日,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两次将上述购进的“犀牛G点液”以人民币660元的价格卖与吴某,每次12支。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上述购进的“犀牛G点液”以人民币185元的价格卖与王某3支,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装有3支“犀牛G点液”、避孕套、润滑剂的包裹委托达达快递公司配送员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华雄大厦时间城市酒店819号房间给王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住处缴获尚未卖出的“犀牛G点液”232支。

【裁判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李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其中被告人卢某、李某共同贩卖10.834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4.60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是一起贩卖“G点液”新类型毒品的典型案例,“G点液”,是一种粉红后液体管状物品俗称,为两性用品,其中含有引发迷幻效果的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成分浓度约为2.3mg/ml,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依赖性与甲基苯丙胺比例1:1。由于属于新型的致幻剂,已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系第三代毒品。大量吸食、使用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者甚至出现精神错乱、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等后果。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被告人卢某、李某共同贩卖毒品克数达到十克以上,均被处以刑罚,本案亦告诫贩毒者切莫以“保健品”为由心存侥幸,以免害人害己。

02

交友莫交“瘾君子”,一朝不慎“不归路”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1日晚7时许,陈某某到连江县凤城镇璟江大酒店1619房间内找朋友傅某和金某某玩耍,在该房间内遇见傅某、金某某及金某某朋友被告人黄某某。几人一同叫了外卖食用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神仙水”泡在汽水里分给大家喝,陈某某听说水里是“神仙水”就没喝。而后金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吸食氯胺酮,这时黄某某对陈某某说“我这个是‘成都K’,是很好的‘K’粉,你要不要试试,你看我和金某某吸食完是不是很嗨”,在黄某某鼓动下,本无吸毒意愿的陈某某走到桌子旁吸食氯胺酮。陈某某经尿液检测呈氯胺酮阳性。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教唆他人吸毒是指行为人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罪犯黄某某通过向陈某某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觉,鼓动本无吸毒意愿的陈某某吸食毒品,该行为符合教唆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因此被告人黄建镇的行为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

本案涉及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已是大众知晓的常见毒品之一。滥用氯胺酮,会产生分离性幻觉,破坏膀胱粘膜,引发对肺部、心脏、脑部的永久损害,甚至导致死亡。吸毒会损害身体健康,教唆他人吸毒会导致他人染上毒瘾已是生活常识。本案罪犯黄某某作为一名瘾君子,在自身体会过吸毒危害后,仍通过向陈某某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觉,鼓动本无吸毒意愿的的陈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陈某某作为本无吸毒意愿的正常人,却不懂远离恶友,遭受引诱后,吸食毒品,为今后的人生埋下隐患。本案警示瘾君子们教唆他人吸毒害人害己,腐蚀自己与他人的人生。同时也警示我们要增强拒毒防毒意识。毒品诱惑往往来自于身边,莫与瘾君子交朋友,坚决远离毒友。莫要因一念之差触碰毒品,毒瘾起于微小时,一旦接触毒品,将越陷越深,终将让自己的人生陷于泥淖之中,失去美好未来。

03

租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房东是否应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1968年出生。2013年起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然其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反而在2016年至2018年间,多次在其租住处内容留他人吸毒,最终被法院判以刑罚,获罪入狱。其中:

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黄某、卢某某、黄某2、李某某等人到其位于福州市井大路附近一小区内的租住处玩耍,玩耍中,黄某某拿出了甲基苯丙胺及其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邀请几人一起吸食毒品。

因该行为未被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更换租住处后,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依旧邀请朋友鄢某某、林某某到其位于永泰县城峰镇双子星大厦租住处,容留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底,黄某某认识柯某某后,柯某某就经常到黄某某租住处找其玩耍,目的就是为了吸食冰毒。黄某某在其租出处为柯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用品,约30次容留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永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二年内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然提供场所给吸毒人员吸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吸毒者到其出租处时,主动招呼多名吸毒者坐下来一起吸食冰毒,且在吸毒者柯某某提出到其住处吸毒时同意将该租住处钥匙给柯某某,供其和朋友到该租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租客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而作为出租屋的房东是否要担责呢?如果房东对租客吸毒行为并不知情,是不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房东发现出租屋内有人吸毒,必须及时报告警方,否则将会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房东明知出租屋内有人吸毒却没有报告,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这一情况警示房屋出租者,在房屋出租后要善尽管理义务,莫要贪图租金而忽视对房屋的管理。

04

少年涉毒误歧途 感化教育返迷途

【基本案情】

程某,男,2002年出生;邱某,男,2002年出生;庄某,男,2003年出生。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程某、邱某、庄某、谢某(另案处理)接到线人购买毒品需求后,合谋分别向各自的上线寻找货源,约定所得盈利均分。后因被告人程某、邱某、谢某三人上线均无货,2019年6月13日,由被告人庄某联系邱某某(另案处理)后,谢某向邱某某提出需要可靠的毒品上线,邱某某随即将微信昵称为“华”上线的联系方式推荐给谢某,谢某等人与“华”接洽后,成功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华”处购得重2.4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邱某、庄某、谢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酒吧包厢内,将该袋2.4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家,被民警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邱某、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某、邱某、庄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邱某、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按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贩卖毒品的案件。三被告均早年辍学,文化程度较低,对毒品的危害和相关法律知识认识不足,加上就业技能不足,缺乏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想利用贩卖毒品以获得高收入,这些都是三人误入歧途的原因。毒品是全民的公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让本该是成长在阳光下的花季少年,享受更灿烂的阳光。一审法院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在法庭教育阶段着重对其进行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悔过自新,三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今后不再触碰毒品。

05

约车不坐车?利用出租车贩毒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姚某、林某、陈某商议,由姚某出资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后,林某、陈某负责联系买家,盈利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成。同年5月2日晚,被告人姚某、林某以35000元向他人购得氯胺酮95克,后藏放在姚某的住处。同年5月3日至5月8日间,在被告人陈某的联系下,被告人姚某、林某先后15次通过出租车寄递,将共计46克氯胺酮出售给连江县凤城镇、黄岐镇的吸毒人员,共收取购毒款46000元,从中获利29000多元。

【裁判结果】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林某、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姚某、林某、陈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毒贩以高额车资为诱饵利用出租车、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出租车运送毒品的合伙贩卖毒品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三毒贩为躲避公安机关,以车辆为掩护,多次利用出租车以运送快递为名,不现身将毒品运送给吸毒人员,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以蒙混过关,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本案也正告那些想尽一切办法和手段运毒的不法分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守法是底线,涉毒犯罪必受严惩,切莫以身试法。

有些事永远不能试!

有些路永远不能走!

有些错永远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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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福州法院开展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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