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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旺等涉黑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20-06-30 04: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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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刘东旺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刘东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贵州湘企(独山)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以公司经营、开发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亲属、老乡为纽带,采取发包工程、招募等方式纠集被告人刘单、颜志敏、刘学甫等多名组织成员,推崇江湖义气、崇尚暴力,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在独山县百泉镇和麻万镇以及省内外金融机构实施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骗取贷款、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刑事案件12类17起,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3名受害人轻伤,另打伤多名讨薪、讨债人员,其骗取贷款违法犯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4.08亿元。2020年3月25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东旺、刘单等多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判决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刘东旺等涉黑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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