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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昆钢法庭案件庭审开起来 法治课堂讲起来

2020-07-08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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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上午,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级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1班的15名学生在老师杜美琼、李小毳的带领下来到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一号大法庭旁听了郭文坤法官审理的张某诉云南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3日,张某向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云南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年休假报酬、工伤补偿、工资、绩效工资等共计212672.41元,并补缴2005年1月至2012年6月1日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申请人当庭陈述放弃仲裁期间的误工费请求。

后经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如下: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年休假报酬、工伤补偿、工资、绩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进行。本案中,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2月28日期满终止,而申请人直至2019年7月23日才向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已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主张,故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年休假报酬、工伤补偿、工资、绩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驳回申请人张某全部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0336元;2.支付原告公休假未休的法定年休假报酬,2016年少发克扣6773.79元,2017年9336.41元;3.支付原告2012年1月12日晚上加班受工伤补偿金10000元;4.支付被告克扣原告2011年装配主任任职期间效率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12个月,共12000元;5.支付原告2015年至2018年合同内车间主任效绩工资,合计61000元;6.支付2018年克扣原告的年终奖8000元;7.为原告补交2005年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8. 依法要求被告补交原告仲裁期间的补偿金按社会保险城镇职工最低计算,每月5179元,作为补偿金给以补偿,补偿月份为8个月。

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将择期宣判。

第一次走进法庭

第一次亲历庭审

第一次切身感受到法庭的庄严

同学们都感到非常新奇

庭审结束后,郭文坤法官对同学们进行现场交流,特别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的两个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讲解和拓展: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仲裁前置情形的,都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期间没有提起,在诉讼阶段再增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设置仲裁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便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郭文坤法官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或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地、及时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昆钢法庭作为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制教育实践基地,长期为学生们提供多种多样的案件旁听庭审以及现场交流活动。除了这种“请进来”的方式,昆钢法庭还立足于辖区社区实际,积极地运用“阳光司法”“法治课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走出去”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辖区人民调解员、群众等输送法律知识。昆钢法庭将持续守护好“法治传播者”的角色,希望通过不断努力,随着辖区人民调解员、群众法律知识的提升和累积,自我解纷能力不断提高,辖区纠纷能够呈现少讼、无讼的效果。

图文:昆钢法庭郭文坤、徐玥嵘

编辑: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高院

昆明中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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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诉源治理】昆钢法庭案件庭审开起来 法治课堂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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