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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路人甲有报案义务

侯梦菲/羊城晚报·羊城派
2020-07-28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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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看到家暴行为应该怎么做?家暴是不是家务事?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

此次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更加细化。同时,明确当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案的义务。

新增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此外,实施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曾建议将幼儿自我保护知识纳入到学校教育。此次,实施办法吸纳相关建议,增加了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义务

实施办法修改相关内容,明确了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案的义务。同时,新增规定,家暴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次,将二审稿中的“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修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报案义务。

此外,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殴打、残害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恐吓、谩骂、骚扰、诽谤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等。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实施办法增加了一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题为《广东拟规定: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路人甲”有报案义务》)

    责任编辑: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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