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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一国企经理贪污案第三次审理,安徽高院曾两次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2020-09-02 06:2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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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长化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两次发回重审,现已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该案。

2016年,淮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长化贪污60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次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理。

淮北中院重审后,仍判处张长化无期徒刑。但安徽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第二次将案件发回淮北中院重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今年8月17日,淮北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调查及辩论一共持续两天,未当庭宣判。

一审认定贪污6000余万,判无期徒刑

出生于1968年的张长化是安徽萧县人,曾任淮北市黎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05年5月,张长化被任命为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和淮北市经济适用房工程处处长(正科级),系国家工作人员。

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原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注:2019年组建为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2008年,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列入改制范围,由事业单位改制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张长化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淮北市纪委接到关于张长化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后,通知其到淮北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接受谈话。淮北市纪委于次日对张长化违纪问题立案,并采取双规措施。后淮北市纪委将张长化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3年9月,张长化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

澎湃新闻注意到,原淮北市房管局落马的官员不止张长化一人。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边蕴芳(2011年11月退休)利用职权,在项目建设、项目承揽、土地协调、工程项目保证金返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135.5万元、美元5000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边蕴芳未提起上诉。

2016年5月10日,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淮北中院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长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长化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万元。

淮北中院认为,张长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列工程款、夸大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公司)股权份额等方式,单独或伙同张争(注:张长化弟弟)、黄光民(注:防腐公司项目经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中,张长化占有6004万余元。此外,张长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2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张长化伙同张争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套取一间面积为1919平方米的商铺(国有房产)。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商铺2010年价值2561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6年,防腐公司与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出资开发淮北市“汇景花园”小区项目,双方初始投资比例为4(防腐公司):6。黄光民通过淮北市房管局原局长边蕴芳将双方投资比例变更为9(防腐公司):1,并约定双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后两人商议用“汇景花园”小区项目资金再投资另一房地产项目(首府项目)。此后,两人协商平分转到防腐公司名下的首府项目27%的股权。

判决书显示,张争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黄光民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

重新审理后,省高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宣判后,张长化、张争和黄光民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9月27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6)皖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以三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理。

淮北中院重新审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皖6刑初10号刑事判决,张长化仍被判处无期徒刑;黄光民的刑期则大幅减少,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5年;张争的刑期则减为有期徒刑10年。

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张长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额由6004万余元降至5813万余元。黄光民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额则没有变化。

重审宣判后,张长化、张争和黄光民不服上诉。

安徽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皖刑终153号刑事裁定,撤销(2018)皖6刑初10号刑事判决,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判。

淮北中院三审该案

今年8月17日,淮北中院第三次审理该案。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此次开庭共持续两天,未当庭宣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齐敦全为淮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长化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认为,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该案经过两次判决,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现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应对发回重审内部函中提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判处无罪。

张铁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张长化贪污犯罪、受贿的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以涉案商铺为例,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商铺2010年价值2561万余元。“如果认定张长化贪污商铺,应以合同签订之日为鉴定基准日,即2008年的七八月份,而不能以房价上涨两年后的价格来计算。”张铁雁称,该商铺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系非法建筑物,应按照地上物的成本价认定张长化贪污数额,而鉴定结论却忽视这一客观事实,导致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格。此外,该商铺已经收缴,张长化行为没有给国有资产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此情节在量刑时没有体现。

张铁雁认为,张长化在接到纪检机关通知后主动到纪检机关说明问题,并且对于钱款的行为均予以供认,只是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辩解,但该辩解也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没有否认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应认定自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也应减轻处罚。另外,张长化具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系立功,依法应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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