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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9-30 20: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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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薛应军

责编|郭新磊

正文共816个字,预计阅读需2分钟▼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等。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除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办法》明确,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除要满足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办法》明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规定,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END·

原标题:《立法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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