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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没?德阳这里居然有人卖猫头鹰!!

2020-11-16 17: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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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江县公安局森林民警破获一起捕捉、贩卖野生动物案件,挡获两名参与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解救出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雀鹰,将其放归了大自然。

11月2日早上,中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在县城铜山大桥下的临时市场中,有一男子在私自贩卖野生鸟类。民警随即上前将该男子挡下,并在现场的一个鸟笼中查获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雀鹰。

人赃俱获,民警立即将该名男子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开展调查。经审讯,该男子系中江县东北镇人肖某,当天肖某带了一只猫头鹰和一只雀鹰,在市场上贩卖。在警方挡获肖某前,肖某已经将猫头鹰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中年男子。肖某声称,这两只野生鸟类,是前几天飞入家中的鸽笼中捕猎鸽子时,被自己逮住的。肖某捉住两只鸟后,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将两只野生鸟类带到市场上进行贩卖。

了解到猫头鹰已经被人买走后,办案民警立即调取沿途的监控,并进行了大量走访,终于将购买猫头鹰的男子陈某抓获,成功解救了猫头鹰。经审讯,陈某对自己购买猫头鹰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经将被解救的猫头鹰和雀鹰,放归大自然。犯罪嫌疑人肖某和陈某已被中江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办理当中。

记者了解到,猫头鹰也叫枭,与雀鹰一样,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任何个人均无权私自进行买卖。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故意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肖某和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警方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有人贩卖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 | 杨贤隆

原标题:《你见过没?德阳这里居然有人卖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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