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夜藏超市货柜偷东西获刑一年

2020-11-19 17: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16时许,孙某云进入涡阳县城关街道某超市店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藏匿至超市一楼的一个空货柜内,并于次日凌晨确定超市已经无人后,从空货柜内钻出,对超市烟酒柜台内的各种品牌香烟进行盗窃,盗窃的香烟共计173条,后就地盗取超市内床上用品四件套,用四件套包裹被盗香烟的过程中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后经涡阳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的173条香烟价值为4113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床上用品四件套价值为273元。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孙某云进入涡阳县陈大镇大王行政村某购物广场内。采取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香烟、两个行李箱、一个旅行包及七百余元现金。盗窃完成后孙某云将盗窃的物品卖给郭某红,后经涡阳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的44条香烟价值为5650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行李箱、一个旅行包价值为56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冬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涡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咨询丨0558-12368

传真丨0558-5110998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夜藏超市货柜偷东西获刑一年》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