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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法院:十年纠纷一朝解 倾心调解助营商
日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召陵法庭立足民事审判的调解职能,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十年的企业间的购销产品合同纠纷案,双方均对陈红涛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经过
原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六工位打包机,优惠后合同总价为7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某机械制造公司供应给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的两台六工位打包机不能达速度为700包/小时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就违约金,停机损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判令双方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终止。
后因漯河某面业公司拆除了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应的两台打包机,另外采购了两台打包机。2019年10月23日,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设备拆除损失544687.50元。本案受理后,被告漯河某面业公司提出了反诉,反诉请求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场地使用费、调试停机造成的损失655308元。
开庭审理前,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的反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双方就各自申请的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诉辩、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双方争议较大。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指出双方合同在履行阶段及解除后存在的问题,双方最终在陈红涛法官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再向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主张打包机拆除、存放期间损失及评估费;
二、原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拉走被告拆除的打包机设备配件,被告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如原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拉走设备配件,被告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设备配件自行处置;
三、漯河某面业公司撤回反诉,不再对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场地租赁费用及调试停机损失;
四、关于涉案的两台六工位打包机的合同纠纷双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以上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到一周时间,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漯河某面业有限公司的配合协助下,拉走了拆卸的设备配件,一场历时十年的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来源:召陵区法院
原标题:《召陵法院:十年纠纷一朝解 倾心调解助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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