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关注】促进林下种植持续健康发展!省林草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全省林下种植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加快林下种植开发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规划不健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和生态植被遭到破坏等新情况和新问题。
近日,为促进全省林下种植持续健康发展、更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开展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了《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林下种植原则、林下种植的林地利用范围、林下种植要求、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下人工种植林地利用与管理。
林下种植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不导致森林生态功能降低。
二、不改变林地用途。
三、禁止在林下种植有害外来物种。
林地利用范围
一、禁止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
(一)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
(三)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五)坡度>25°的林地;
(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可在以下林地内适度开展:
(一)自然公园中属允许利用的林地;
(二)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四)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三、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应优先利用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林下种植要求
一、限制利用的林地
(一)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禁止进行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
(二)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开展林下种植。
(三)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种植。
(四)在自然公园中允许利用的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应严格遵守自然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在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二、优先利用的林地
(一)经济林
在不影响经济林正常经营,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林下种植。
(二)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
1、一般要求
在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应遵循以下要求:
(1)开展林下种植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2)在国有人工用材林、国有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
2、林地清理
禁止采用炼山方式进行林地清理,林地清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限制全面清理,可依据林地坡度、种植品种及模式选择带状清理、块状清理方式;
(2)禁止砍伐林木。涉及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3)需要修枝的,应符合GBT 15781的技术要求;
(4)在林地清理中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
3、整地
(1)整地一般原则
应根据立地条件、种植品种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a)保持水土。釆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墙、保肥等整地方式,不能造成水土流失;
(b)保护已有植被。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c)保护已有林木。不能毁坏已有林木的根系,影响林木生长;
(d)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林下种植健康生长和保护森林原生生境的整地方式;
(e)经济实用。釆用小规格、低成本的整地方式,减少地表的破土面积。
(2)整地方式
严禁采用全面整地,根据坡位、坡度和种植品种确定是否整地或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坡度<15°的缓坡地宜采用带状整地、穴状整地,坡度在15—25°的中高坡地不宜采用带状整地。其中:
(a)带状整地。整地时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并随坡度大小设计适宜的宽度,一般带宽控制在1—3m,带内全垦,带间保留1—3m宽的原生植被。应保留沟谷两侧20m范围内的天然植被;
(b)穴状整地。整地时沿等高线挖穴,釆用圆形或方形坑穴,大小因林下种植品种、林下种植模式和立地条件而异,要保留穴间的天然植被;
(c)整地技术按GB 15776的要求执行。
三、外来物种在引种栽培前,确保种植的外来物种不在国家公布的《外来物种有害生物名录》范围内,经栽培试验合格、组织专家风险评估通过后,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林地造成损害和破坏,方可进行种植,一经发现林下种植有害外来物种,应立即清除。
林下种植管理与监测
一、管理
(一)经营者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上的(含15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林下种植规模150亩以上的(含150亩),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
(二)经营者在优先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规模300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林下种植规模300亩以上的(含300亩)应编制实施方案,均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辖区内林下种植行业的管理责任单位,应明确一个具体部门负责林下种植的管理工作。
二、监测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下种植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开展林下种植的监测评估,编制林下种植监测报告。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lytlzc@126.com;
2、传真:0871-65016792;
3、信函: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邮编:65022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
原标题:《【关注】促进林下种植持续健康发展!省林草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