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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11-25 19: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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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坐标连线内的区域。其具体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从事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湛江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湛江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立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政海监、公安、海事等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政海监、公安、海事、农业农村、城乡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补偿机制】湛江市政府、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周边渔民转产专业,保护海洋环境和自然资源。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

(三)组织实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保护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珊徐闻瑚礁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开展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委托行政处罚】对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湛江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湛江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监测、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生态环境风险监测,建立各类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对造成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咨询、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支持。

第十条【功能分区与管护设施】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管护工作需要,设立界碑、界桩、海上界址浮标、管护围栏以及标识牌、保护标志、监测站等管护设施。管护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依照前款规定设置的管护设施涉及海上航行的,应当事先征询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核心区保护】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人工设施建设和开发用海活动。

因科学研究,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等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缓冲区保护】缓冲区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实验区保护】实验区可以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有关活动方案,方案须符合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目标,报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

第十四条【珊瑚繁育期特别保护】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珊瑚虫排卵繁殖期,在实验区禁止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并严格控制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第十五条【采挖珊瑚礁的审批】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实施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申请采挖珊瑚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申报书,含科学研究的任务来源和方案,与任务一致的采挖种类、数量,采挖地点及该区域珊瑚礁现状,保护、恢复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保护区禁止建设的海岸工程项目】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禁止建设毁坏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实验区建设项目的限制】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禁止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新设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设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排污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不得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一)捕捞;

(二)非法采挖、毁坏珊瑚或者珊瑚礁石;

(三)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四)占用、损毁海岸、滩涂;

(五)围堤、采石、采砂、取土、填海;

(六)堆放、倾倒、处理各种废弃物;

(七)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

(八)投放可能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九)污损、擅自移动、破坏管护设施;

(十)其他危害保护区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基本管理秩序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界标等管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或者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进行捕捞,围堤,采石,采砂,取土,填海造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非法采挖、毁坏珊瑚、珊瑚礁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非法采挖、毁坏珊瑚或者珊瑚礁石的,由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挖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非法处理废弃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堆放、倾倒、处理各种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四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法设置排污口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毁坏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岸工程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毁坏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法律责任】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珊瑚礁保护管理机构人员法律责任】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起草《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说明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一、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广东省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迈陈、西连三个乡镇的西部海区,北纬20°10′36″—20°27′00″,东经109°50′12″—109°56′24″之间。保护区总面积14378.5公顷,其中核心区4356.1公顷,缓冲区4665.2公顷,实验区5357.2公顷。现有珊瑚种类3目19科82种,其中石珊瑚54种,全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这片海域,珊瑚资源密集,生态环境良好,水质特别优异,渔业物种丰富。徐闻珊瑚礁因其拥有的弥足珍贵的海洋生物资源和魅力无穷的特色旅游景观,成为广东省的一张生态名片。

广东徐闻珊瑚礁是我国大陆沿岸唯一发育和保存的现代珊瑚岸礁。1999年8月经徐闻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升格为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200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2014年9月,经生物圈国家委员会批准被纳入中国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目前正在与广东省雷州保护区、天成台国家海洋公园共同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争取加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2004年3月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保护区成立了广东徐闻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9名。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自建立以来,保护区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从无到有,办公条件逐渐完善。管护能力从弱到强,不断提高。协同执法,常态巡护,海上违法行为得到查处。宣传教育,社区共建,保护珊瑚生态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环境监测,珊瑚繁殖,增殖放流,礁区鱼类资源稳重有升,珊瑚生态系统恢复得到改善。

但是,从保护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提高徐闻珊瑚礁自然资源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的价值的角度看,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区人员少,装备差,科研力量薄弱。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费保障不足。三是保护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突出。保护区沿岸有3个乡镇15个行政村,几万村民长期依赖海上捕捞、鱼虾养殖谋生,转产专业困难重重,因此,海上生产活动、沿岸养殖污染以及沿岸乱挖乱建等屡禁不绝,珊瑚礁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面对点多、面广、线长的违法行为,执法监管难度很大。四是保护区频繁遭到台风灾害的袭击,保护区近岸受海水侵蚀严重,海岸线内退,沿岸大量泥沙冲回到海域,导致珊瑚被掩盖致死,给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五是保护区集中统一的行业管理与执法权力属地多部门分散行使之间的矛盾,执法监管难免留下空白地带,而联合执法虽有成效但因成本巨大,不可持续,加之保护区管理局监管权限有限,客观上削弱了执法监管的力量。总体而言,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护区基础设施落后,综合保护能力不强,保护程度不高,保护难度加大,一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珊瑚礁退化的趋势和遭到破坏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制约着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多方发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且非一日之功。在这一过程中,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整作用,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应该是不二选择,必由之路。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颁行地方政府规章《管理办法》,主要理由是:

首先,颁行《管理办法》是结合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实际,具体实施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是海洋自然保护区。我国调整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规,既有法律,也由行政法规,前者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后者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管理管理条例》以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保护做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保护对象各异,所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各有不同,面对的问题千差万别,需要采取的保护和管理方法不可能一模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不同的规定。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保护的重点对象是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因此,围绕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这个核心,通过颁行《管理办法》对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进行规范,就能够将上位法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颁行《管理办法》是持续、有效地保护徐闻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需要。珊瑚礁是人类重要的资源之一,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各种生物资源,对保障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珊瑚礁生态系统也较为脆弱,对生长环境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非常敏感。近几十年来,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破坏了珊瑚礁生长环境,全球范围内的珊瑚礁出现退化趋势。我国也是如此。徐闻珊瑚礁是我国大陆沿岸唯一发育和保存的现代珊瑚岸礁。保护区现有珊瑚种类3目19科82种,其中石珊瑚54种,全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徐闻珊瑚礁也面临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尤其是海上捕捞、沿岸养殖污染物排放、保护区内的违规建设活动等,直接破坏了珊瑚礁生长环境,成为珊瑚礁的主要“杀手”。因此,要防止徐闻珊瑚礁出现退化,遏制退化趋势,除了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外,最关键地是要对保护区的人类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为珊瑚礁的生长创造良好的海洋环境。通过颁行《管理办法》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对象,严格限定人类活动,为政府和民众提供行为指引,就可以为珊瑚礁争取更多的“休养生息”的机会,让珊瑚礁生态系统得以自然的生长。

第三、颁行《管理办法》是依法强化监管,加强执法协同,提高保护区综合监管能力的需要。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主管部门的层级是省级,而对发生在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具有执法权限的是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多个主管部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局依据法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具有有限的执法权力。这种省级主管、地方执法的体制,客观上产生了地方执法部门对查处涉及保护区违法行为积极性不高的消极现象。为了解决保护区执法不畅的问题,保护区挂有海监和渔政支队两块牌子,但因力量不足,形同虚设。实际中,经常的做法是,在省级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依靠湛江市、徐闻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多个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这种做法见效快,但成本巨大,不可常态化,而且还面临执法合法性问题。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只有调动起地方执法部门的积极性,弥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局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才能增强保护区的综合监管能力。湛江市人民政府作为保护区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颁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协同执法和委托执法机制,破除执法壁垒,强化执法责任,为提高保护区的综合监管水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四、颁行《管理办法》是树立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提高全社会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的需要。徐闻珊瑚礁保护区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保护和民生之间的矛盾。保护区沿岸渔民长期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靠海吃海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认为,禁止渔民在保护区捕鱼和养殖是不现实的,比如,在就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有的基层政府就强烈反对制定管理办法。这些观念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解决起来也非一日之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教化作用,推动群众和官员观念的更新。颁行《管理办法》,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贯彻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作为群众和官员身边的法律,《管理办法》高杨环境保护和生态优先的旗帜,必然会促进群众和官员摒弃陈旧观念,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第五、颁行《管理办法》是完善我省自然保护区法规体系,提高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法制化水平的需要。我省是珊瑚礁大省。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我省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海洋生态弥足珍贵的自然资源。但是,我省至今没有一部珊瑚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其他一些省市,比如,海南、广西早已制定了保护珊瑚礁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地方政府规章的层级低于地方性法规,但是,制定这样一部珊瑚礁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填补了我省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空白,从长远看,能够为我省制定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

三、颁行《管理办法》的条件具备,时机成熟。

首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净化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已成为社会广泛共识。《管理办法》的颁行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

其次,我省和湛江市把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省和海洋强市作为省、市发展战略,徐闻珊瑚礁的保护和发展迎来了历史性机遇。《管理办法》的颁行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三,我省和湛江市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方面探索积累了经验,尤其是湛江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实施了《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办法》,加之,国内一些省市的地方立法成果,这些无疑为《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四、国家和省环保督查的要求,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创造了契机。我省和湛江市按照国家和省环保督查的要求,明确承诺要做到“一区一法”,尽快制定《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相较于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程序较为简便,颁行《管理办法》简易可行。

四、《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主要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三)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五、《管理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明确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自建立以来,尚未进行勘界立标,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以颁行《管理办法》为契机,对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进行勘界,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对象,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保护区边界范围不清的问题。

2、全面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保护。首先,《管理办法》明确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将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作为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其次,《管理办法》徐闻珊瑚礁保护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分区,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进行严格限制。

3、强化徐闻珊瑚礁保护局的管理权限。《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权限;另一方面规定,对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违反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4、强化监管,加强地方监管部门执法协同,提高保护区综合监管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市、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渔政海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海事等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5、统筹处理保护和民生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捕捞、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但是,保护区沿岸渔民长期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靠海吃海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为处理这一矛盾关系,政府应鼓励、引导和支持当地渔民转产转业,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生态补偿等,提高渔民的生产经营能力,适应市场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让渔民摒弃靠海吃海的观念,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护。

6、全面加强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少,装备差,经费缺乏,基础设施落后,管理不规范,管护能力不足,客观上制约了保护区的发展。颁行《管理办法》会促使政府加大对保护区的投入,增加人员编制,完善基础设施,也会促使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管护水平,推动保护区的建设更加规范化。

六、《管理办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

为了落实“一区一法“的要求,2018年12月,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委托委托广东海洋大学起草《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组建项目团队,在徐闻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稿》拟稿。

首先,广泛收集、占有有关立法和文献资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有关论文资料。1、全面收集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确保《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发生抵触。2、全面收集国务院有关部委颁行的部委规章,吸收部委规章中的合理部分。3、广泛收集国内其他省、市颁行的同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借鉴、吸收其中的有益做法。4、广泛收集有关珊瑚礁保护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文献资料,梳理提炼问题。其次,深入徐闻珊瑚礁保护区,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保护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项目团队各成员分工撰写,集体讨论,项目负责人统稿。第四,《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项目团队集体讨论后,形成现在的《管理办法草案建议稿》拟稿。第五、2020年8月10日,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和湛江市司法局举办《管理办法》听证会,围绕《管理办法》涉及的七个问题进行听证。根据听证意见,对《管理办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删除了一些条款,也增加了一些条款,条文数量由36个缩减到30个。第六、2020年8月19日,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受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在徐闻又举行了反馈会,对听证后《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进行反馈。总体来看,大部分单位和部门认为确有必要颁行《管理办法》,但是,也由个别单位基于保护与民生的矛盾的考虑,认为不宜颁行《管理办理》,或者应该删除有关禁止在保护区捕捞和水产养殖的规定。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管理办法》没有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

2、未突破上位法,无需等待国家授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为了推动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有必要依据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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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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