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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只因在网上买了只乌龟,小伙被判刑还被罚款!

2020-11-25 12: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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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欢养小动物吗?

比较“另类”的那种

但是如果有一天你又不想养了

怎么办呢?

卖掉?

不过有些“小可爱”

不是你想买卖就能买卖的

就像今天我们要说的陆龟

和一起因为买卖陆龟被判刑的案子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法院宣判

11月20日,一起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案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向东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于10月16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月4日上午,赵某某、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卢建军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毅担任审判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某贴吧发帖出售其饲养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各一只。家住成都市郫都区的被告人马某某看到该信息后,电话联系赵某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之后,马某某让其在攀枝花的同学李某帮忙,将红腿陆龟通过快递寄送到自己家中。

案发后,公诉机关从马某某住处依法扣押红腿陆龟一只,从赵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苏卡达陆龟一只。

经司法鉴定中心和东区林业局确认,两只乌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腿陆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两名被告人应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区人民检察院支付;

四、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区人民检察院支付;

五、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六、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金色苹果手机和黑色苹果8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体现了东区法院、东区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公共利益的决心与担当。

东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成立了以检察长卢建军为主要公诉人的诉讼团队。办案人员仔细审阅案件,逐一审核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多条证据补充意见,夯实证据链条,制定了周密详实的举证提纲和出庭预案,以确保案件质量。

东区法院成立了以院长蒋毅为审判长的审判团队,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进行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关联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公诉方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事实、性质等进行了辩论并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程序条理清晰,过程规范高效,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严厉打击了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法律补偿,增大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而且通过案件警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形成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东区法院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市委、区委和市中院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和审判的相关工作部署,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维护生物多样性,为维护攀枝花的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现在有很多人喜欢养“宠物"

晒猫晒狗已经不能满足虚荣心

好像只有晒龟晒蛇晒鹦鹉才是“高级玩家”

可是你知道吗?

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当宠物的!

在买卖“另类”宠物前

一定要辨别是否属于违禁物种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否则,罚款是小事

被判刑污了身家清白就亏大了

法官说法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少市民热衷于饲养宠物,但并非所有的动物都适合当宠物饲养。特别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属珍贵、濒危的动物,如陆龟、蛇、鹰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各项保护野生动物法规,对其加以重点保护,不得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收购、运输、出售四爪陆龟数量达到4只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达到8只及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有利于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生态平衡,又可以通过刑事、民事手段联合惩戒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警示潜在的违法者,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I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THE END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scpzhdqfy

原标题:《【热点关注 】只因在网上买了只乌龟,小伙被判刑还被罚款!》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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