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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宣判

海北新媒
2020-11-2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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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至25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青、王某龙等六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青、王某龙等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青、王某龙、周某、海某熙、汪某生、刘某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被害人无故滋扰,肆意捏造事由,以索取“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等为借口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用威胁、恐吓限制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人身自由等手段索要钱财,甚至进行暴力抢劫,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涉及四个罪名、六起犯罪事实,涉恶证据较多。为提高审判质效,合议庭成员组织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在会上听取了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归纳梳理了案件事实,确认了庭审焦点,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六名被告人分别做了最后陈述。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青、王某龙等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城北区人民法院 青海高院

原标题:《青海一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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