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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查处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20-11-27 18: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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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朝阳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出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造朝阳生态环保铁军队伍,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态势,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扩大和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警示教育效应,在2020年已经发布第一批12起、第二批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基础上,现对2020年查处的全市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和维护好朝阳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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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喀左县岚峰石灰厂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6日,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喀左县岚峰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2018年11月在厂区内新建设32m×4m白灰竖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喀左县岚峰石灰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投资额5%的罚款,罚款5.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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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喀左县公营子镇侯荣旭采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9日,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喀左县公营子镇侯荣旭采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场的料场(河沙)露天存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添加微信号fbfb001001,获取更多朝阳新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喀左县公营子镇侯荣旭采砂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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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朝阳德泰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朝阳德泰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3月初开始在喀左县平房子镇北洞村新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应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朝阳德泰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78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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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4

喀左县华鑫金选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喀左县环保局与喀左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喀左县华鑫金选厂(三车间)的厂区东侧建设一水槽池通过暗管将含酸废水排到厂区外土坑,用镐头向该土坑刨下70—80cm深时,发现企业没有将该土坑采取防渗漏措施。当日喀左县环保局委托喀左天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渗坑里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土坑土壤内含有重金属(汞)和氰化物。汞含量为0.031mg/kg、氰化物含量为1.92mg/kg。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之规定。

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认定的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喀左县华鑫金选厂(三车间)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全省公安环保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喀左县环保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喀左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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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5

龙城区杨立国涉嫌利用危险废物(废油泥)非法炼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龙城区边杖子镇朱杖子村的杨立国租赁的个体小炼油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杨立国、杨继鹏、邱凤森三人涉嫌利用危险废物(油泥、炭黑渣)为生产原料进行非法炼制裂解油,用量已经超过三吨,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应予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全省公安环保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已于2020年8月8日将此案件移送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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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

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查封(扣押)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建平县环保局对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安装酚水处理设施,直接将酚水回用于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添加微信号fbfb001001,获取更多朝阳新闻。建平县环保局依法决定对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部分生产设备、配电控制箱等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时间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15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由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因建平县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并书面递交了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平县环保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建平联合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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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7

李丙金利用渗坑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9日,朝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内保大队联合检查时,发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五组盘龙房地产开发地块,临近高速小桥有一坑内,堆放大量类似鸡粪的污泥,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朝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朝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对盘龙房地产工作人员冯宁(负责垃圾清运以及卫生检查)询问得知,此坑内的类似鸡粪污泥是柳城街道郭家村五组村民李丙金所倾倒,从去年就开始往这个坑内倾倒类似鸡粪的污泥。

7月29日下午,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将当事人李丙金传唤到朝阳县柳城街道派出所了解情况,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县内保大队对当事人李丙金调查询问,李丙金承认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五组盘龙房地产开发地块,临近高速小桥坑内类似鸡粪的污泥是他所倾倒。2019年10月16日李丙金与朝阳凌凤禽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李丙金以每车150元的价格为朝阳凌凤禽业有限公司清运污泥棚内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泥饼含水率50%,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垃圾,李丙金将污泥拉出后大部分卖给周边果园、大棚、田地作为肥料,没有人要的时候就将污泥擅自倾倒在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五组盘龙房地产开发地块,临近高速小桥坑内,从去年10月末至今共往坑内倾倒约50车,120立方米左右污泥。

经朝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对坑内污泥中浸出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项目均超标。

李丙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添加微信号fbfb001001,获取更多朝阳新闻。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对李丙金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朝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李丙金虽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朝阳县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李丙金擅自倾倒、丢弃在坑内含水率50%的污泥浸出的污水监测,监测项目超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朝阳县环保局决定对李丙金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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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8

朝阳县古山子镇新达塑料加工厂通过渗井、暗管直排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0日,朝阳县环境执法人员对朝阳县古山子镇新达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塑料颗粒加工厂仅有营业执照,没有任何其它审批手续,自2015年开始从事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现场堆积着大量废旧矿泉水瓶、废饮料瓶、废植物油桶等废旧塑料瓶,车间内存放加工完的塑料颗粒成品数袋。该加工厂设施简陋,使用氢氧化钠(强碱)去除植物油和机油,清洗废水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处理废水通过渗井连接暗管直排环境。

该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对朝阳县古山子镇新达塑料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同时依据《朝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朝阳县古山子镇新达塑料加工厂行政处罚人民币十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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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9

朝阳县大庙镇黄伟通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炼铅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上午,朝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大庙镇大庙村高速距辅路西侧约500米处发现一大院内新建厂房一座,正在生产中并有白烟冒出。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大庙镇环保所、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检查勘查,该工厂为非法收集、处置危废含铅废旧蓄电池炼铅,已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现场熔炼炉设备正在运转,叉车周围散落一地拆解完待熔炼的铅板,工人已四处逃散,厂房及厂区内建设熔炼炉1台,熔炼炉除尘设备1套,破碎机1台,叉车2台,装载机1台,一堆未熔炼铅板,炼出的成品铅锭45块,破碎完毕的电瓶壳碎片28袋,一堆炼铅废渣。

黄伟通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炼铅厂无任何手续,属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黄伟通已涉嫌刑事犯罪。为炼铅所收集、处置的原料废旧铅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目HW31含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朝阳县环保局、公安局、大庙镇政府向黄伟通送达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黄伟通非法小炼铅厂的决定》(朝县政发[2020]25号)。10月23日,县公安局、环保局、大庙镇政府按县政府关闭令对黄伟通小炼铅厂依法进行拆除炼铅设备(熔炼炉及配套除尘设备、彩钢房等),因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炼铅厂清洗电瓶壳碎片水池废水、厂区内土壤监测结果显示铅超标,故责令嫌疑人黄伟通将院内残余危险废物,地面含铅浮土清扫装袋,清洗水池含铅废水抽至水桶密封,将除尘室内除尘灰清出装袋摆放整齐,由公安局委托林西县森润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安全处置此类危险废物资质)全部拉至该公司进行处置。目前,该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炼铅工厂设备已拆除完毕,现场危废均得到妥当处置。朝阳县环保局于10月27日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2020001)送达朝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由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 | 人民日报客户端辽宁频道

原标题:《朝阳市查处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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