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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为孩子购买保险,不能兑现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刘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生育一子,取名小江。2018年,小李与小刘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约定子女抚养协议:双方婚生子小江,现在1岁零8天,由女方监护抚养,抚养费用(含生活费、教育费、小型医疗费等)由男方每月5号前支付2000元到女方指定账户上,婚生子小江的重大疾病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儿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承诺为婚生子小江购买一份不低于10年以上的商业保险,保金大于5000元。男方如超出3个月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女方有权起诉男方并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小江五年的抚养费。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为婚生子购买商业保险,但被告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经济收入有限,且为婚生子购买商业保险并不是法定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目前为婚生子购买商业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经济条件好转后应按约定为婚生子购买商业保险。
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提醒
抚养、关爱孩子,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在离婚时,双方应从实际出发,慎重签订离婚协议。作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作出承诺并签字画押,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小刘在离婚协议中已承诺为孩子购买商业保险,但因失业而面临经济困难,暂不能兑现协议约定,法官融法、理、情于一体综合考量,对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一日夫妻百日恩,离婚后虽不为夫妻,但也要互谅互让,在履行协议上双方既要诚实守信,同时也要尊重客观事实,否则将会给孩子的心理埋下阴影,不利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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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林翠云
核稿:杨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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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时约定为孩子购买保险,不能兑现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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