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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界高官享受了“管家式”服务之后,他们站在了被告席上

2020-12-02 1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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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深入推进,民商法和刑法都得到完善,特别是《民法典》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政法队伍建设也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不断强化。在严明的法纪考量之下,一大批腐败的、不合格的、庸碌的政法干部跌落马下,被清除出政法队伍。

11月28日,青海省纪委监委披露,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

身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贾小刚,无视党纪国法,贪图金钱财物,以他人名义收受钱款;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礼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安置复转军人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通报指出,贾小刚违反廉洁纪律,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搞权色交易,承诺和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索贿受贿,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身为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本应该是法纪的执行者,法律的捍卫者,却在贪婪与腐蚀之下,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上,成了法律惩办的对象。

贾小刚学历很高,工作履历也堪称惊艳:他先是在河南大学法律系毕业,工作两年之后,又在北大法律系读硕士,毕业后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历任检察处处长、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等职位。2019年,出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党组副书记,正厅级的副检察长,而且是一级高级检察官。他爬上了权力的巅峰,却德不配位,随即因贪污腐败被打落马下。法律专业研究生 ,大半辈子从事司法工作,一个比谁都懂法律的人,最终却以身试法,身败名裂,这是为什么呢?知法而不信法,执法而不守法,心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思想严重,以为自己手握法律牛耳,对违法乱纪心存侥幸,对腐化堕落丧失警惕,于是乎从执行法律的检察官变成了法律打击的对象。

全面依法治国,不但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有一支秉公执法、明辨是非的法官队伍,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既保护不了弱小,也维护不了正义。建成一支有法律信仰与良知的执法队伍,我们国家的法治文明才能攀上新高度。而剔除害群之马、严惩法官队伍里的腐败分子,也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题中之义。

11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因受贿而出庭受审,成为政法战线反腐败斗争中又一个新战果。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9年,张坚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人事调动、民事执行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

从监狱管理局到司法厅再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坚一直在政法部门工作,一直与法律打交道,结果却把法律、把职权当成了牟利的工具,非法获取了七千多万元的赃款。每一笔赃款的到手,都意味着法律的一次玷污;每一笔赃款的到手,都意味着正义的一次蒙羞!

张坚曾先后在湖北省、安徽省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是两个高院的“一把手”大法官。法院的“一把手”尚且如此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其部下、其同僚,其手下的法官想洁身自好,恐怕也不容易吧?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这两地的法官队伍,有多少法官上行下效、同流合污了?有多少案子被人为地颠倒了黑白?虽然我们不得而知,想一想都不寒而栗,这也是我国涉法上访始终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吧!

为了纯洁执法队伍,近来政法系统的反腐败斗争正在高歌猛进。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仅今年11月以来,已经有多名政法领域的高官落马,除了张坚、贾小刚,还有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吕洪民、合肥市中院原院长许建、内蒙古司法厅原副厅长吴铁城、鄂尔多斯市中院原院长张民、武汉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刘菊生、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罪名各有不同,却又大同小异。既然你不能秉公执法、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那就不要以法律之名行贪婪之事了;既然因为贪婪与堕落犯下罪行,就去牢狱之中悔过赎罪吧!

这一系列政法系统官员的落马,是政法队伍“刀刃向内”的反腐败成绩,值得我们为此欣喜、为此点赞,但更值得我们反思:为什么这么多熟悉法律、堪称法律的精英,会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呢?很显然,个人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努力完善制度,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执掌法权之人不能任性、不敢枉法、不能徇私!用霹雳手段反腐,对违法乱纪者形成有力的震慑!同时,全国各级执法部门应该大力推进阳光司法,让每一件不涉密、不涉隐私的刑事与民事案件曝露在阳光之下,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检验与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舆情民意,并且做为一项制度进行刚性约束!

作者:李金田

(此文为“汤计典频”工作坊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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