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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占草场 妨害物权案件
排除妨害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其权利遭到他人的损害,可请求法院排除妨害。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物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近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吴某为某嘎查牧民,于2016年1月与某嘎查委员会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并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获得了2000亩草场的经营权。2016年7月,吴某与姜某签订草场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为三年,但合同到期后姜某一直未搬离草场,且其子于2019年8月在姜某草场进行打草,后吴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及给付赔付款。
经承办法官查明,1988年吴某承包的2000亩草场为姜某所有,2016草场重新确权后,吴某取得该2000亩草场的经营权,姜某在2018年2月获得与该草场相邻的一万五千亩草场,并进行了确权登记及换领新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但姜某一直认为1988年颁发的草牧场使用证仍然有效,该2000亩草场仍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吴某提交了草原承包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对涉案草场享有承包经营权。而姜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对该涉案草场持有经营权,且承认在涉案草场打草的事实。因此,最终依法支持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吴某作为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草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END
作者:诺 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占草场 妨害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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